噴子擋拖車?(1/30環快所拍到的記錄)

josew wrote:
在美國
只要外人踏入自己的土地 就可以開槍把對方射殺...且這是正當防衛!!! 是不會有罪的!


指正一下。

在美國也不能隨意射殺進入自己土地的人。 如果你真的將走入自己領域的人射殺,那不屬與正當防衛,你一樣會被判殺人罪,看你所屬的州,最高可判死刑。

換句話說,除非你能證明入侵者對你(或你的家人)的生命有致命的威脅,美國法律並不允許你開槍射殺其他人。 也就是說,就算入侵者拿著你的金條轉身逃逸,你也不能開槍。

以上。






話說,拿開山刀與假槍想嚇唬開拖車的人,還真不是普通的蠢。 就算是真槍,要拿小手槍制服拖車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更何況是假槍與開山刀

如果此事發生在美國,如果使用假槍嚇唬人,在某些州會與拿真槍恐嚇同罪。
d885668 wrote:
路過台中市胡志強市長...(恕刪)

到了高雄,
陳菊說:孩子們,該回來了.....
我比較好奇的是
如果遇到這種情況
十個人裡面我猜可能有近半的人會選擇碾過去..
如果事後發現他是假槍 會有機會被判傷害嗎
這年頭什麼事情都有可能發生
建議該修法!擁有槍枝的抓到應該也要來個死刑

反正槍這種東西就是要傷害人的

擁有它表示有要殺人的意圖

它功用也只能拿來殺人!所以該判死刑。

這個社會就是刑法太輕了!所以宵小越來越多~

Molonlabe wrote:
指正一下。在美國也不...(恕刪)


指正一下...在美國是有射殺入侵者不會有事的
這是之前才報導的新聞

http://tw.nextmedia.com/realtimenews/article/international/20120106/104404/applesearch/
不合法的事情不鼓勵
欺善怕惡的人太多
還是需要一些這種角色以暴制暴


liwade wrote:
剛剛看電視幾台新聞間...(恕刪)


速度很快歐~
lohsiaoyu wrote:
指正一下...在美國...(恕刪)


又是攔車,又是拿槍,近來攔車事件一樁接一樁,似乎有樣學樣,這社會是怎們了?
拿傢伙出來有比較帥嗎?我真的搞不懂...

唉~活在台灣還真的需要蠻大的膽子~

但也不用意外啦,這也是台灣的文化特色之一啦~



對了,老闆我上電視了啦,哪時候要幫我加薪?
警察伯伯在幹嘛 這種治安亂象 快點讓壞人伏法吧!!!
lohsiaoyu wrote:
指正一下...在美國是有射殺入侵者不會有事的
這是之前才報導的新聞

http://tw.nextmedia.com/realtimenews/article/international/20120106/104404/applesearch/


這跟我之前寫的並沒有差很多喔。 更重要的是,新聞並沒有正確解釋當時為什麼這位母親可以開槍,就連911的接線人員也無權回答,她也只能說『「我無法回答妳是否能開槍,但是妳可以做一切應該做的,來保護妳的孩子」。』

新聞上有說,當時『日前兩名壯男手持12吋(約30公分)獵刀破門而入闖進她的家中』,『大門被撞開,馬丁跨過了麥金莉擋門的布沙發』,並且『當時的整個過程因為都被911錄音完整記錄下來,且911的接聽人員也和麥金莉確認「家中大門是否關著」』,加上這位母親有打給警察,所以她有絕對的證據證明她與她的小孩生命受到『立刻致命』的威脅。

況且,每州的Make My Day Law都不相同:
有的要求屋主『必須撤退』到房間(不是讓你站在客廳對他人開槍),
有的要求必需有『破壞性入侵』(也就是說,你自己門沒鎖,沒關,而造成他人入侵的話,你無權開槍),
有的要求要有『立即威脅生命』(如果小偷只偷不搶...),
有的要求只能『必需在房子裡面』而不是你家前院 (例如在你家前院晃來晃去)...等等。

你可以Google上面的Make My Day Law,你就可以找到允許這個法案的州對於該法令的不同要求。

至於文中的奧克拉荷馬州,其州法要求『In Oklahoma, castle doctrine legislation protects from prosecution a person who uses deadly force if that person "reasonably believes it is necessary to do so to prevent death or great bodily harm to himself or another or to prevent the commission of a forcible felony."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must now have probable cause to believe that the use of deadly force was unlawful before an arrest can be made. 』,規定『使用致死力量必需是因為要防止入侵者對屋主或是屋內的人造成死亡或是重傷害,或是為了防止forcible felony。』 forcible felony一般指的是謀殺,暗殺,性侵,攻擊,與使小孩受到危險。

換句話說,如果今天闖入這位媽媽家的是個小偷,打破窗戶進入,或是因為門沒關好而讓小偷有機可趁(記不記得911有問她,門是否關上?),小偷手中又沒有武器,然後只偷東西但是沒有威脅/攻擊/性侵任何人,而這位媽媽如果開槍,那她就會吃上官司了。





搞笑一點的說法就是,如果有人大搖大擺的從你家大門走進來,正大光明的走到廚房煮咖啡,然後高高興興的坐在你家喝咖啡,你也無權射殺。




如果有興趣,可以參考這篇文章,裡面有正確的知識(尤其是法律方面,請詳看CWP228與不良歐吉桑的發文)。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3)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