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真如你所說的
這樣路上就不可能沒人打方向燈,亂插隊,亂開遠燈,逼車,跨雙白雙黃線,走轉彎車道直行了
大家會知道如果這樣做可能會被打!!
但現實不可能這樣
也就是不可能因為每一次對方有錯就追著打
如果有法律能檢舉這位汽車駕駛,我會選擇檢舉而不是踹車
但是老實說,我覺得他沒跨越車道,法律罰不到他
但可見視線中未留空間給其他駕駛,突然靠右又減速,讓他人摸不清楚動向,行為也很可議
法律只是最後一道防線
在那之前還有很多可以做的
人就是因為自持力太差才會訂法
法律不可能規範到滴水不漏
要求自己比法律更高尚才是終極目標
anderson0221 wrote:
所以只要遇到開車的人讓你有可能傷亡的感覺(例如切你車道或未打方向燈轉彎之類的);就該暴力的對付那個駕駛!還是叫他永遠不要再開車?
你本身有開車嗎?有不小心妨礙到其他用路人嗎?或許有你也不自知,因為沒被攔下來暴力相向過!這社會是有法律的,先不講公平與否,至少有規矩可循。
抱歉與你的意見相左,如有冒犯請見諒。
nathan0923 wrote:
我是一個機車族!!以前也開過五年左右的汽車!!!
我不太懂為什麼30多秒的狀況叫作逼車或太快回原車道!!!
當你一台機車在騎車的時候正視眼前的狀況是很正常的!!
一台汽車要超你車~~當他超過你面前
你看到前面有車自然就要依前面狀況來判斷當下是否可以繼續加速或是需要剎車呀!!!
不是說他超過你!!你當作沒看到就不剎車!!~~或稱作來不及反應因為車速也沒有很快呀!!!
若是汽車這種狀況叫逼車??那馬路上遇到很多的機車~~不是都有逼車的意圖??
市民大道騎一遍一堆車在逼車??
不太懂!!!!
1. 汽車沒有完全超越前車,就回原車道 (機車還在他的後門行李箱旁邊)
2. 車道可勉強容許汽車和機車並行,但汽車卻開在車道的最右方,把原本車道上的機車,完全逼出車道
騎到停車格上去了
這樣有沒有多理解一點?
正常人超車,不會不留一點空間,讓你機車需要往旁邊想辦法閃躲
甚至還要賭運氣看看停車格今天有沒有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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