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16 五權西路口 車禍直擊

請參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
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
執照三個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89 條

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
一、方向盤、煞車、輪胎、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及依規定應裝設之
行車紀錄器、載重計與轉彎、倒車警報裝置等須詳細檢查確實有效。
二、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必須隨車攜帶之證件,均應攜
帶。
三、隨車工具須準備齊全。
四、兒童須乘座於小客車之後座。
五、駕駛人、前座及小型車後座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
六、起駛前應關閉汽車駕駛人視線範圍內之娛樂性顯示設備。但提供行車
輔助顯示,不在此限。
七、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前項第一款應裝設行車紀錄器之汽車,未依規定裝設或經檢查未能正確運
作或未使用紀錄卡或未按時更換紀錄卡時,不得行駛。前段紀錄卡應妥善
保存一年備查。
第一項第一款應裝設載重計或轉彎、倒車警報裝置之車輛,未依規定裝設
或經檢查未能正確運作或載重計其鉛封破損不完整時,不得行駛。
機車有那麼急嗎?在快也要7天才會到家.
不管有沒有擁有路權,看到有阻礙是沒辦法煞車嗎?
何必拿自己的性命開玩笑.
記得之前有一個車禍案件是一台貨車無敵大迴轉,然後一台機車明明可以煞住的,
卻偏偏選擇跨到對向車道超越,結果勾到貨車的後方升降版倒地,瞬間被對向一台拖板車爆頭,
人都走了這時候吵誰違規有什麼意義?

貨車雙黃線迴轉 男大生撞上遭輾

阿智1517 wrote:
五權西路口 車禍直擊...(恕刪)

汽車肇責大,
但機車也有一部份責任。
摩托車就乖乖的等並排停車的人

全部開走之後再行駛機車道

就不會發生事故了

這個摩托車的人真是在趕死
個人來看,汽車跟機車的錯各有一半…
汽車車頭出來時,明顯的後方機車離汽車應該還有10m左右的距離,這個距離機車看到應該可以來得及剎車或是轉向內側車道來閃避…所以這個車禍應該是機車有能力可以避免的
看那些一堆說機車錯的人,就知道台灣中華民國的駕照真的是跟垃圾一樣,超好考的

駕照筆試沒考到轉彎車輛要讓直行車嗎?

管你是速度太快、沒煞車還是先跟別人撞。

就算先跟別人擦撞,也是因為你沒禮讓直行車起的肇因。

明明就汽車錯,還一堆人理直氣壯的指責機車不對!

當時十字路口綠燈,機車騎快有什麼不對?

對啦~ 你今天可以說老子就是開車,外面有一層鋼板,不要命就上來!

大不了用錢換你一條腿啦~

這種人就是台灣交通的亂源啦~

用錢買違規!!
開車都不用看後麵的嗎
想切就切
這次是遇到機車
下次如果是公車或砂石車看看誰倒楣

Jacky99999 wrote:
相信很多人同時都擁有...(恕刪)



開四輪或兩輪的都需檢討 ,最近就常碰到一堆年輕人 ,明明車方向燈已經打了欲切入車道(車頭也已出去) ,而且離它至少尚有五十公尺以上 ,它仍然不減速硬是要衝過去 ,你說萬一我也不讓撞了算誰的責任 ?? 真是白目 ,不想自己是肉包鐵 ???

這台白色車輛駕駛的駕照可能是用雞腿便當換來的......
打方向燈就最大?都不用禮讓後方直行車輛?
沒車的時候不走,有一堆車的時候偏要走?
雖然機車速度也是有點快,但是汽車的白目才是肇事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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