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roras777 wrote:
門口沒紅線 這位被判處妨害自由的駕駛人,自認為有急事,且自家鄰區白天都去上班了,所以他認為巷子裡較無車輛進出,因臨時找不到車位,便把車併排停在住處樓下巷道,擋住準備開車外出的鄰居,沒想到竟然構成犯罪。
鄰居指稱,他們透過按門鈴、打手機通知駕駛人移車,但等了二十分鐘都沒有移車,直到打電話請警員到場處理,男子才下樓移車。短短不到半小時,鄰居洽巧開車回來,又被男子的併排停車擋道,雖聽知他來移車,結果又等了十分鐘沒動靜,只好再報案求助。你當...(恕刪)
這個案件最重要的地方是併排擋住整個車道,並不是僅僅的停在人家門口,擋到那家的人出入。
所以另外一個靠路邊停車的車主,並沒有被判刑。
而且,法院會這樣認為是因為他在移開時就知道會擋住人家,但是在移車後又做一樣的事情,顯然自己認為說不會擋住人的說法是不成立的,因此他對於阻礙交通是有故意的。
當你要主張權利受到侵害,那必須先提出權利何在,
當法律規定道路是可以停車時,那就必須告訴我門,你主張的權利
是從哪邊來的?
自家一樓是車庫?這就是權利的來源嗎?
如果認為自家是車庫,那麼應該向道路管理單位申請
為禁停區,這樣大家就不會在你家車庫前面停車。
如果你很急著要帶小孩去醫院,但醫院及附近停車場都滿了,
只有附近的道路可以合法停車,結果那戶人家出來跟你說,她門的小孩
十分鐘內要出門上學,請你別停在那邊,那麼你一樣會贊成他的權利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