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行車紀錄器現象之法律責任探討?


米咖 wrote:
如果從你出門一路拍到目的地, 且都對準你的車輛!

或許這樣就可以告他!
...(恕刪)


請問告那一條 ?
除非鏡頭照著車內,還用特寫(似乎探人隱私的拍法)
否則要用那一條告對方呢 ?

法律有規定,不能跟著一路前車開嗎?在沒有任何挑釁動作(如沿路貼屁股,或其他違規開車下)
如果 A 君跟著 B 君 , 從台北家門口,一路尾隨到高雄 HOTEL 門口 ,
一路開行車記錄器 , 請問犯那一條法律 ?
記錄器不能一路拍嗎 ? (我是指正常拍法,非特寫拍法)

以觀感來說 , B 君可能嚴重不爽被跟 ,
但是以法來說 , 請問 A 君犯了那一條法律 ?
米咖 wrote:
個人資料保護法(前身是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道路(公路)是公開場所, 不應也不可能列入保護範圍!

但是如果我刻意跟進某人的住家(私人場所)拍攝車輛號牌, 那就可能侵犯他人隱私了!.(恕刪)


覺得個資法應有2要素以上才能成立犯罪事實..

例如.車牌(可公開的)+車主姓名(非公開)..地址(非公開)

簡單說:有一人貼車牌號碼!另一白癡靠著關係或人肉搜索組合,依車號查出車主姓名後,跟著發文說出車主姓名或地址..(洩露他人個資)..車牌(可公開的)+ 2選1 車主姓名(非公開).地址(非公開)

當然以張貼非公開個資罪嫌最大..!!
山中無老虎只見剩猴子高來高去的耍猴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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