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叭喇叭太久是錯的沒錯!!承認~~~~不過如果對方是酒駕或是睡著還是怎樣~~~~聽到喇叭也比較有警覺吧!!讓我選擇被撞或是被打,我當然都不要..................我還是選擇按喇叭!!在危險的情況下....(上面大大說這樣就被嚇到太遜乾脆搭捷運,我看下次如果是您會怎樣!!開車還是將心比心)也有大大說有時間反應?如果是四線道或是旁邊沒機車可能還可以閃!但這條路很小><"""要去哪反應(我都放慢速度停車了@@對方還衝過來~~)我看下次我練一下倒車加速好了~~~
gv9403 wrote:早上載老婆下班,雖然...(恕刪) 我之前也會這樣長按因為太不爽了但這樣按要冒著生命危險遲早會遇到.....經過旁邊太座一在跟我洗腦現在不這樣按了,忍一時就過,免掉不少麻煩!!過來人關心您~~~~~~~~~~
gv9403 wrote:早上載老婆下班,雖然...(恕刪) 我支持樓主多B他個五秒鐘 !!!有網有提到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2條汽車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不得按鳴喇叭:一、行近急彎,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者。二、在郊外道路同一車道上行車欲超越前行車時。三、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遇到這種不長眼的白目開車者,根本就不知道他到底什麼時候會該閃不閃而直接撞過來 ..."緊急或危險情況"這幾個字是很主觀的 !!沒辦法,看太多這種 規規矩矩開車卻莫名奇妙被那些混蛋害死的慘劇了 ~~
這種事情直接向交通大隊告發就好了不用動怒又解氣今天早上才收到的一封回函看了一天心情舒暢無比親愛的某先生 您好:有關您101年12月30日檢舉123-AB號車牌不清交通違規案。本大隊查處情形如下:1、您所提檢舉之交通違規123-AB號車牌不清無法辨認案,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項第1款:「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本案除依規定發函轄區分局依法舉發外,另涉監理機關權責範圍部分,將同時函請高雄市(區)監理所依法妥處。2、感謝您熱心交通建言,本大隊仍將持續加強取締,以維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