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ctw wrote:Q2.家母的摩托車已過中線快接近全宏往7-11的班馬線-->這是誰說的? 警察? 目擊證人?Q3.你還是沒回答樓上的問題...您母親是騎乘於市中路..還是七賢路..? 從Q2看來應該是行駛於七賢路~~
wsctw wrote:如果2位都是這麼講的...(恕刪) 看完這位網友寫的只能說不想幫忙就不要幫做人不能將心比心嗎不要再用文字造成家屬的二度傷害了雖然我不是住高雄但我會請我朋友幫忙找找的也希望你母親早日好起來
幫推~~我也住高雄去年5月我母親也是在路口發生車禍,現在還沒醒當時路口四支監視器都沒照到....我很能感受當事人的心情,希望能有人提供行車紀錄器不管對錯,至少知道了~後續才比較好處理如果當事人或有同樣遭遇的人,想了解我處理的過程可以私訊給我!
edward0301,你好,在你母親的交通事故,因為屬於交通號誌所產生的路權爭議;如果沒有監視器畫面,確實僅能依照當事人或目擊證人之筆錄內容來判斷路權歸屬;筆者要強調的,1.當事人的筆錄,僅為當事人之主張,且皆以對自己有利之內容言之;--然當事人之自我主張,不具備刑法上之"偽證罪",--所以,當事人之筆錄先不作考量。2.當事人之後方的目擊證人,--因為目擊證人屬"第三人",--所以,目擊證人的筆錄,在法律上的採信度至高,--也因此,目擊證人之證詞,會有刑法之"偽證罪"的規範。給大大的方向是,1.目擊證人是否屬於"第三人",或屬於"關係人",--目擊證人是否與當事人之間在車禍發生之前已經互有通信聯絡之記錄;--則,"關係人"之證詞在法院的採信度較低;2.對方雖主張其為綠燈直行,但是由紅轉綠之"起駛"車輛,與綠燈連貫"行進"車輛,兩者有所差異。--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3.對方由紅轉綠燈,可將其定義為起駛車輛,(因其直行,不需顯示方向燈)--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一二三四五六、、--七 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4.前兩項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我方可以主張對方於有過失,--而所謂車前狀況,--指於駕駛人雙眼視野所及之左右前方範圍內均屬之,並不以駕駛人視野正前方為限。--本項定義,在高等法院的判決書上是被如此定義的。5.強制險的理賠,不論雙方、有無過失,都可以申請;先給你以上的方向,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再詢問或直接來信。順利好爸爸與帥兒子
wsctw wrote:如果2位都是這麼講的話(假設那兩位彼此不認識,無串供的可能性)不知道您上來找大家幫忙要行車記錄影片的原因為何?是不相信他們的證詞,打算利用行車記錄影片向被撞者求償?個人建議最好不要如此這麼做(對方還沒找您母親賠償就偷笑了)我若是你的話會趕緊與被撞者和解 你好像法官喔~~你怎麼那麼神~~靠幾句話就斷是非~~~人家母親都受重傷了~~給點同理心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