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602131 wrote:
開錯車道就算了 竟然...(恕刪)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3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
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八款 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第十二款 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請註明此兩項違規...6000大洋入主高公局股東會..

chen0423 wrote: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恕刪)

一般警察不會那麼兇啦,會合併開一張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的單而已
那種駕駛人根本是盤子裝流氓..沒車還去租一部高級車還不打緊.連高速公路收費口該怎麼走.該走哪一個閘口都不清楚.真是口連喔.別跟外國人說你是台灣人.那會丟了台灣人的面子.口連

aa020423 wrote:
到底跟車有什麼關係阿...(恕刪)


哪裡看到跟車有關係
那個人搞不好想自殺要不然怎會做這種白痴的行為?
大大的眼睛要纍纍唷...沒人說跟車有關係吧

aa020423 wrote:
到底跟車有什麼關係阿...(恕刪)

tim602131 wrote:
沒撞到 剛剛好就不...(恕刪)


還好反應夠快
不然也難保是不是對方全陪
這應該是白牌計程車
換租賃車牌靠車行的

一般租車民眾會去租這台又是黑色機率較低
假設真的撞上去了

該不會又被判成未保持安全距離了吧

tim602131 wrote:
假設真的撞上去了該不...(恕刪)


不會 你有錄影可供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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