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5 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這可以用來罰公車嗎?高雄市的公車每次一出站 不管你後方有無來車就是直接駛出來 逼的後方有直行路權的車輛紛紛都要減速或來閃避看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