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種想法跟心態 這種人 台灣特別多 也是讓我最心寒的地方台灣太過民主 自由過頭一但有絲毫的權益被侵犯時 便好像是大爺大姐一樣 挑戰法律和公權力殊不知要自我反省 以及我這樣的反應是對的嗎?行車紀錄器這幾年才盛行 如果是單純檢舉交通違規那還好許多情況是兩方發生糾紛 EX超車不當 逼車 不讓道 在那邊互相競駛衍生之糾紛最後竟要警察出面處裡 或是提供影像給警方要警察開單我覺得這是最低級下賤的行為 你既然要跟人家玩 成功失敗應自己承擔不要玩輸了又找警察取暖 你們的私人恩怨 為啥不自己解決呢?所以不要以為你的權益是多麼的神聖 更何況只是一個車牌號嗎當你違法在先時 請你先好好反省自己
car888 wrote:檢舉匪諜也要經過他本...(恕刪) 大家拿到駕照都有考試過吧?該不會是用雞換的。法條寫得很清楚,違規就認賠殺出吧。檢舉違規還要經過他人同意?記得好像個資法的意思有提到,非營利用可以
jack9728 wrote:想問一下版上的前輩警察透過民眾所提供的行車記錄器開單 ...(恕刪) 樓主PO這篇到01這個公開的網站大家才知道有人被人給檢舉了PS:我有打給這個樓主一直強調的字,樓主應該心情會好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