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就過失責任判定,應該賠償對方應無爭議。只是該賠償多少方屬『合理』,底下從法律見解、實務判決著眼提出見解~~
(一)所得稅法
(固定資產殘價)第五十四條
固定資產在採用平均法折舊時,有殘價可以預計者,應先從成本中減除殘價,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
採用平均法預留殘價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殘價為合度;如無殘價者,以最後一年度折足成本原額為合度。
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成本十分之一為合度。
(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號碼 細 目 耐用年數
2035 汽車 運輸業用客車、貨車 四
其他業用客車、貨車 五
(三)重要的實務判決 板橋簡易庭 九十二年度板小字第二五八八號判決
『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系爭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本件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已低於成本十分之一,應依成本十分之一計算』
這個判決中,原告是被撞的車主,被告則是撞人的車主,和日後樓主涉訟的例子相似~~
原文是~~
查原告所有前開車輛,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領照使用,至九十一年一月
二日車禍發生時,已使用五年一月,有行車執照在卷可稽,其零件應予折舊
,而依原告提出之統一發票及維修明細表所示,原告支出之修護費為三萬七
千九百五十二元,修復費中零件為一萬九千一百零九元,工資等為一萬八千
八百四十三元。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
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系爭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
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本件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已低於成本十分之一,應
依成本十分之一計算,即折舊後之零件價額為一千九百十一元,連同工資等
一萬八千八百四十三元,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所減少之價額即必
要之修理費用應為二萬零七百五十四元。
也就是:原告請求賠償
換新的零件:19109
換新零件的工資:18843
合計:37952
但法官依規定扣掉折舊後的金額是
零件部分:1911
工資仍為:18843
合計:20754
(四)結論:
賠償對方的車損,零件換新品的價格應該扣掉折舊~~也就是賠償金額是扣掉折舊後的殘值,而非新品的價值!零件扣掉折舊後之金額,如低於成本十分之一,則以成本十分之一計算。(實務的見解如此)
計算方式:
零件材料 *0.369 * 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折舊金額
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如低於成本十分之一,則以成本十分之一計算。
法律上的見解和判決是如此!
至於和社會大眾一般人的看法是否相符?大家自由發表看法無妨!
版主只是就日後上法庭的法律依據提供資料給各位參考罷了!
從影片中看到的狀況,那撞擊力道不小。
我之前開March被追撞,行李箱打不開,
我以為是小事,結果到車廠頂起來看.....
後軸以後都毀了,後軸以後的部分要嘛用拉的,
要嘛切掉重做.....
不管是哪個修法,要價都超過24K,
而且重點是......以後二手車價肯定超慘.......
最後我是選擇切掉重做(技師說這樣將來二手價格相對比用拉的好一點),
可是我那台98年march修好後馬上賣(04年)....只有6萬。
(不過二手車商賣據說後來以16萬賣出)
還給超過7家二手車商估過價格,只有幫我修的那家願意開6萬,其他更低。
所以啊....不要覺得自己吃虧,被撞的才真的虧大了。
suzuki-gsr wrote:
我覺得這是與有過失的情況耶
樓主不一定是完全的責任,因為前車闖紅燈後
又突然急煞的行為不是每個人都可以預料到的,應該說很反常(那這樣
一堆那種故意開到他人前面又緊急剎車的都不用負責了嗎?),且不能
說樓主跟著闖紅燈就是肇事的原因,因為這裡的違規跟
會不會出車禍根本沒有關係(避免闖紅燈是避免綠燈方向的車輛被撞,
但並不是要防止後車撞前車)
所以修車費用應該各自依比例分擔才合理!
問你一個問題就好
紅燈的狀態下車是該停止?還是該繼續走?還是前車的動向再決定?
依照常識和交通規則是停止應該不會有人有意見吧
那為何你要去預測前車還會繼續走? 根本就不該有這樣的想法
前車原本想衝那是他的不對,但跟被撞到是兩碼子事
要講預測.......前車也可以說我預測後車早就都停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