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圓滿解決~感謝各位版有積極討論法規~

里斯特 wrote:
這是惡質行車的一部份, 當你認同此行車方式, 將之視為合理, 積非成是, 將違規行為合理化, 上了路就只能慢速行車, 慢慢的龜, 因為只有有點風吹草動, 就要踩死煞車, 比較安全沒錯, 但也非百分百, 只是你還沒遇上而以, 當路上違規行車變多, 你又如何能安心、安全上路?
我也開車十幾年, 也還沒遇上, 每天開車上路就是提心吊膽, 深怕那天違規不怕死的找上門來.

何必為了個案, 就要將違規行車合理化, 鼓勵違規行車, 還將之視為行車文化的一部份????


扯這個就必須扯到台灣汽機車駕駛普遍的駕駛道德素養
台灣汽機車駕駛駕駛道德素養如何你知我知大家知
但你我大家有能力去改變它嗎?

你我只能從自己自身去改變
今天不是要去認同此行車方式, 將之視為合理, 積非成是, 將違規行為合理化
而是說這是一個可以避免的無謂車禍
貪圖那一點點等待的時間,換來的可能龐大的後續事故處理時數
舉個例
我是台北人,在我小時候,公車是沒有特別限速的,小時候搭公車經常都會遇到帥氣的公車司機
但為什麼後來公車被限速了?因為公車在某段時期肇事率太高了
而這些公車事故都是公車的錯嗎?不盡然
那為何要像懲罰一樣的讓公車不管在任何路段都只剩40km/h,導致公車族搭車時間變長,司機開的也不太爽
理由就是車速慢可以增加駕駛的應時間,避掉很多"因對方違規所產生的交通事故"
避竟公車噸位大,肇事很容易死人

如今,現在的馬路上交通狀況有比過去好嗎?沒有
雖然公車因限速肇事率降低了,但整體並沒有因此使交通變好
只不過是安全帽與安全帶的強制使車禍死亡率降低而已
路上違規行車一直都很多,個人不諱言,一離開台北,越往南交通只有越差(含新北市)
要安心、安全上路除了大眾運輸或做好防衛駕駛真的是別無他法
因為生活在台灣就必須了解,這就是台灣人整體的駕駛素質水準,換言之,即為台灣行車文化

今日,樓主的案例,若機車非逆向車道超車而是車速過快,會是什麼結果呢?
還能說是因為機車超速違規,所以主因在機車超速嗎?
dennis10 wrote:
你籃球打不好跟這樓又...(恕刪)

刑法跟行政罰本來就是分開的~機車跨越雙黃線 他自然會被開單
你汽車轉彎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汽車也有部分的錯誤...
兩者本來就是各有錯誤...要說開車的因為機車違規就能無視於注意義務
那本來就是說不通的!
---------------------------------------------------------------------
以上就是我的回文!

我看的就是最高法院法官的案例

你要我看...我還要你看清楚我的回文

我從沒說過完全沒因果關係

我有說汽車要負"部分責任"

另一部份誰要負責...我想你應該不會連國字都看不懂!

P.S 如果判你的案子的法官是這樣判的...我很遺憾你碰上的是恐龍法官
但是如果你有幸遇到一個真的有理解法律的原理原則的法官而不是法匠
你再去問他...到底是你錯得離譜還是我錯得離譜!

P.S2 原來你從來都是遇到恐龍法官...
我為中華民國考選法官.培訓法官的不力深深的替你感到很悲哀!
桃枝夭夭 wrote:
刑法跟行政罰本來就是...(恕刪)


是您先回我文的吧
我並沒有說汽車沒有責任啊
所以您反駁的到底是甚麼?
機車的違規責任沒有比較重?
還是忽略機車違規的事實?
本來判決時就會將違規情形納入考量
這您又有何疑問?
dennis10 wrote:
是您先回我文的吧我並...(恕刪)

那是法官心證的問題我不知道!

我從一開始就是對你的歸責方式有意見~而不是誰要負多少責任有意見

你要那邊說什麼非P則Q的舊條件說

我是深深的不以為然

相信法官也是跟我一樣的想法!

再怎麼恐龍的法官都不會用舊條件說來判斷肇事責任!

就這樣!

直行車擁有的路權比轉彎車的路權大
這有什麼好爭議的?

不要再搬出什麼轉彎車轉了多少路權就變成轉彎車比較大
這個已經改掉了

我開車也騎車
對不起啊,這個事故不會同情你

桃枝夭夭 wrote:
那是法官心證的問題我...(恕刪)


我並沒有打算提因果論
因果論也是您提出來的....

光以證據研判違規之情形
機車如果不逆向駕駛
事故就不會發生
故違規之事實與肇事有關
這跟因果論哪有關係?
只是舉證違規與肇事之關聯性提供法官作為心證的參考
這樣的說明
您也覺得不妥?

這樣說法還是站在汽車立場,以法規來看,汽車要轉彎必須在多少公尺前提早打方向燈?且打完方向燈不須確認後方狀況就能轉嗎?若真要照法規也是汽車霸道,而機車不禮讓當然也不好,觀點的不同與心胸氣度造成現在機車、汽車與重機等各族群的對立與交通亂象。
汽機車我都有在使用,所以能體會兩者的痛而且也都盡可能的讓,這對自己或別人都是不吃虧的吧!
========================
為免爭論引起網路資源浪費(看來就兩派立場),不再回應此篇。
但請樓主將結果更新,以作為大家行車參考,謝謝!




Black Ocean wrote:
不對啊…機車前方的車...(恕刪)
手把青秧插滿田 低頭便見水中天 身心清靜方為道 退步原來是向前
dennis10 wrote:
光以證據研判違規之情形
機車如果不逆向駕駛
事故就不會發生
故違規之事實與肇事有關
這跟因果論哪有關係?


你難道不知道你這段話就是舊因果論~也就是條件說嗎??

你這都不懂你敢說你比我懂~
--------------------------------------------------------------------------
以我看過的判決書~

實務上的法官在判斷因果歸責時~通說是會出現以下這段:

因果關係,應以事實之審查,綜合行為當時之一切情況為基礎,依一般人之經驗而為判斷。
依客觀之觀察,認為有此環境,有此行為,均能發生同樣之結果者,其行為與結果即有因果關係。

現在的通說是採客觀的相當因果關係說
-----------------------------------------------------------------------------

換句話說~如果駕駛人在能判斷機車速度及動向的可能性時~
那麼就算機車違規~汽車駕駛人依然可以等機車經過再做起動行為
那麼便不致於發生事故!
尤其是下雨天汽車的視線會比機車更清楚的情況下~汽車駕駛人更該負起較高的注意義務

以現在的實務通說~不能謂如果機車不違規~事件就不會發生~應該連同我上面那段一起考慮!
因為以樓主的狀況~若是機車不違規...那麼將是會直接撞到樓主的左側車身!
事故依然會發生...
所以是要判斷所有人在此情形下通常會做如何反應來做過失與否責任比例的參考依據
因為在樓主的情形下~有無過失對於責任的劃分是影響很大的!

bellce wrote:
剛剛開車去買個雞排而...(恕刪)


請該位警察去吃XX
他沒有裁決權,你可別被唬了
450D+10-22+17-55+18-55+55-250+430EXII
桃枝夭夭 wrote:
你難道不知道你這段話...(恕刪)


我想您應該在準備司法考試吧
真的是非常理論
我還複習了一下高點的講義

接下來太偏理論了,沒興趣的網友可以跳過
我並沒有要依據那個因果論說明的意思(新? 舊? 條件?)
如果您很堅持要依「條件的因果關係 + 客觀歸責」的判斷方式
在我的說明也是成立的
因為在樓主提供的證據
有事實明確之因果關係
並沒有因果關係中斷之情形

就算以您提出的相當因果關係:依據社會生活經驗事實為觀察,倘可以認為某一特定行為,在同一情況下,通常均可引發某一特定結果者,此行為與結果間,即有因果關係。學說有三:主觀、客觀、折衷說。我國實務見解是採:客觀相當因果關係(76年台上字第一九二號)(COPY來自YAHOO)

補入學者Engisch的「合乎法則的條件」(gesetzmäβige Bedigung)來加以解釋修正。合乎法則的件是指:如果特定的構成要件結果,在時間上緊隨行為之後而發生,而且結果與行為之間,有自然法則的關係。那麼,此一
行為就是結果發生的條件,這個自然法則,可依一般的經驗或專家的經驗加以判斷。(摘自高點講義)

相關說明還是成立

建議回到實務吧 不用再談理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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