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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36799580
有些分局收到後就會告發,而有些則是你不提供個資,就無法開單告發。
但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3個月。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第三項又該怎麼解釋呢?
有些很誇張又很故意的那種,實在逼的人不得不去檢舉。
不然真不知道下一個倒楣鬼是誰會被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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