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違規走槽化線的後果

一樣差勁的兩位騎士~~~
只是一個敢,一個衰!!!
--- 則規區論討守遵意同並過讀閱已我, 則規區論討視檢裡這按, 能功言引解瞭裡這按 --- ~~~
如果檔車有配ABS的話

就有可能逃過翻車的命運?

其實ABS有時候應該還是很有用..

只可惜最近才開始受到重視裝在機車上

a3244732447 wrote:
如果檔車有配ABS的...(恕刪)

單看這個事故有ABS動作,應不會翻車但... 連那台鑽車縫的速可達,會一起肛了吧!
The little child should lead

fujihara wrote:
肇事逃逸,我猜不太容易成立
刑法第185-4條明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本上,首先要看『肇事』部分是否屬於故意,但『逃逸』的部份就必須以『故意』為必要條件。
也就是說肇事的人已經知道有車禍發生而造成被害人死傷,卻仍然執意逃逸來規避責任。
影片中的女騎士,個人感覺她知道有車禍發生,卻不知道自己是肇事者
(其實是否為肇事者需要由被害者提出並由警方調查後認定)
所以她回頭看了一下,她會以為這個人怎麼摔倒了(因為她的車沒碰撞)

除非影片中被害者報案,而其他駕駛提供影片給警方作為佐證去調查再去認定
但我個人覺得被認定的機率不大,就算被認定是否適用刑法,很難!頂多用交通處罰條例開罰
個人淺見(恕刪)


貼幾個實務見解~

(一)95台上4264
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固不以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為必要,但仍以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非出於故意為前提。若蓄意運用車輛以為殺人或傷害人之犯罪工具,即應成立殺人 或傷害罪,不應稱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此觀該條之立法理由,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自明。如係故意以汽車作為殺人或傷害人之工具,立法者本無對於行為人於故意殺人或傷人後,仍留現場對於被害人為即時救護之期待,縱行為人嗣後駕車逃離現場,亦僅能論以殺人或傷害之罪責,尚難以侵害社會法益之上開公共危險罪相繩。

(二)93台上5599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係針對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予以非難;而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則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是該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二者之立法目的及犯罪構成要件截然不同,且駕駛人之肇事逃逸,係在其過失行為發生後,為規避責任,乃另行起意之另一行為,故行為人之過失犯行與其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行為,應屬併罰關係。

(三)結論:
如沒被追究,是他好運。
影片結束時賣玉蘭花的飄過...
從一段影片就看出台灣馬路上的小問題還真的不少。
我只是來喇賽的,幹嘛這麼認真?
感覺沒碰撞..看那一摔可能下次再也不敢這樣騎了
無限小鋼 wrote:
我只看到那位大哥開車...(恕刪)

那個少年仔騎的不是檔車,是台貨真價實的速克達
是CPI的GPR 150
下面連結有討論
夾著騎的速克達 CPI GPR 150
話說那個女騎士轉頭看一下就走了
好像跟自己沒啥關係一樣
船到橋頭自然直~不直也要撞到直!!

zxrt2070 wrote:
好碟煞


是不是後煞壞掉 , 只剩前煞 ,
突然急煞造成前空翻 ???

Hsiao wrote:
那個少年仔騎的不是檔...(恕刪)


撞到就有關係了 不過撞到那位女騎士的話肇事責任是多少阿?

那女騎士運氣實在是太好了說
真的很多很多人騎車都不會看左邊是否有來車
雖然後面的騎士違規走路肩

大家如果開車或騎車在路上,可以仔細觀察
10個有8個人從巷子轉出來都不會看左邊是否有來車
都是一下子就撇出來了

真的希望大家要左看看右看看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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