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12 wrote:轉PO"擊肇事逃逸"台中大雅路五權路可憐的行人應該凶多吉少,肇事駕駛隨後在文心路被捕.太可惡了!!...(恕刪) 我可以罵髒話嗎?豬公立委你們去年修的酒駕新法:《刑法》185條之3修正案,加重酒駕刑責和罰責。未來酒後駕車最高可處2年以下徒刑,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酒駕致人重傷,最高可處5年以下徒刑;致人於死,最高可處7年以下徒刑。有甚麼用嗎?每天都有酒駕撞死人,最高7年,有誰被判刑7年呢?最低7年還算便宜牠們了,唉~酒駕應該有最低量刑,大部分都易科罰金,有錢真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