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傻傻的買行車紀錄器了!!!

路權觀念零分的話

裝上百個鏡頭也沒用
Intel Pentium MMX 200MHZ ASUS TX97-E NEC 32MB EDO RAM*2 Winfast S280V2 2MB Q
寶馬740LI wrote:
小弟會用這種標題不是...(恕刪)


紀錄器已發展到極限,各家功能都差不多了
多鏡頭機種,是未來趨勢
所以同意大大的看法
正在尋覓多鏡頭機種

大大的狀況我經常碰到非個案
運氣好尚未發生過追撞上來
不過有多次對方超前後
回望惡狠狠的瞪視
天呀!
我都早減速打右轉燈了,這些飆崽遠遠的還是加速
就是要超過
超左就算了
還故意超右,鑽縫隙
算準了它路權最大
有時真想讓他撞,死一個少一個
可惜非郭台銘,又沒中樂透
賠不起

veryhappyman wrote:
明明就是自己換車道轉...(恕刪)


我說大大
你沒開過車嗎?
判斷應該是機車族
才有這種論斷

veryhappyman wrote:
明明就是自己換車道轉...(恕刪)


既非當事人也沒有直接目擊
這樣斷下妄語會不會太超過了
衣不合身,兩眼發昏,八成招搖撞騙到處混

悠玥 wrote:
我上個月也發生事故我...(恕刪)


有送交通鑑定嗎?

寶馬740LI wrote:
我是因為自己被人家撞...(恕刪)


送交通鑑定要花3千....看你賭不賭....贏了可以要對方付那三千+修車費用+精神賠償

liaof9949 wrote:
你的情況和這個判例相...(恕刪)


這判決書真是落落長呀~應該有4頁

被告右轉前未注意右後來車亦為肇事次因~~~~板主可安心了~但重點可需要先花3千做肇事鑑定

wanga wrote:
紀錄器已發展到極限,...(恕刪)


可惜你住鬼島

住米國撞死牠~還會陪你錢

挖喜維尼豬 wrote:
這判決書真是落落長呀...(恕刪)

四、經查,告訴人對本案肇事先後指訴:其騎機車係行駛第四線右轉車道,當時
被告之自小貨車是同車道正前方,其不確定前車是否要右轉,當其從貨車右側
行駛過去,貨車忽然右轉,其來不及煞車,機車左側碰撞貨車右後方

六、至本案經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於告訴人改稱非與被告行駛同一車道
前,鑑定雖認兩車亦為前後之相對關係(即被告貨車在前,告訴人機車在貨車
之後),及二人行駛第四車道係繪有右轉指向線,告訴人直行機車有未依標線
指示行駛及未注意同車道前車之行車動態之情,告訴未依標線指示行駛為肇事
主因

而同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此乃駕駛人見車前狀況,尚得採取必要安全舉措,但縱見車後有狀況,亦無從閃躲,是駕駛人有注意車前之義務,而無注意車後之義務。


寶馬740LI wrote:
我是因為自己被人家撞...(恕刪)


從這敘述看來...
對方應該全責無誤...
建議調路口監視器...
有助於釐清案情
跟理盲講理~黑人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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