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高公局有在宣導,休息站(新竹湖口)有看到下匝道請勿插隊、勿利用匝道加減速車道超車海報。只有這樣,效果不大。(只是宣導,海報上若加上針對違規者,其他人可用行車紀錄器舉發,那才有效果)
3.檢舉請找對單位,高速公路不是縣市管轄(只管縣市交通),高速公路管養機關為高速公路局(全名為交通部台灣區國道...名稱很長,簡稱高公局),
但違規執法單位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要找對檢舉機關(以下是網址)
http://www.hpb.gov.tw/bin/home.php
網址中間有檢舉專區。
民眾惡習危及其他人(家人)安全,政府宣導已經沒用,用處罰。
以下是該局相關檢舉事項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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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公路警察局線上受理民眾檢舉國道交通違規聲明
本局線上受理民眾檢舉國道交通違規聲明
相關法令依據說明:
查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 同細則第21條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依第7條、第8條規定,移請該管機關處理。」
惟同細則第23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3個月。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份。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線上受理民眾檢舉國道交通違規系統說明
一、檢舉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及檢舉資料等必須確認其正確性,如有任何編造、捏造、偽造情事者,須自行負擔法律責任。
二、本局對於檢舉人所提供之違規事實負有查證義務,同時對於檢舉人之個人資料將予以保密。
三、檢舉人完成線上交通違規檢舉後,將會收到一封由本局發出之確認信件,以確認檢舉人填寫電子郵件是否正確,並請檢舉人點擊線上交通違規檢舉確認連結完成認證程序後,系統才進行受理及案件指派工作。
wadanachen wrote:
大家都是到哪裡檢舉的啊?
以前遇到一個不管正常時速在慢車道直行的車,
硬是用快兩倍速度,驚險地在分隔島空隙從快車道切入
慢車道的車跟摩托車,如果差一秒或是慢車道沒有緊急煞車,
一個可能車頭會被撞歪,另一個可能就被甩尾撞飛出去了!
寄到縣市長信箱,好像又轉到交通警察甚麼部門的,然後就沒下文了?
不知道有沒有開罰單?
有沒有多一個開車會小心一點的人!
...(恕刪)
國道的話
有一個國道檢舉專用網站
很好用
保證有回覆
一般道路的話
寄到縣市長信箱 交通大隊信箱 縣市警察局長信箱 該轄區分局長信箱
都可以
反正他們都會轉到負責該轄區承辦員警手上
一張3000
不貴啦
每天插隊被拍到一次
一個月也才9萬塊
愛投機取巧插隊搶快的人
一秒鐘都是幾十萬上下的
都有這個經驗.
塞了好幾公里, 以為前方是有事故, 或者是左營那邊的平面道路塞住了,
導致高速公路回堵.
結果, 事實根本不是如此, 因為有一堆傢伙在繞那個要進入10號道大彎的路段時
不曉得是怕摔下去還是怎樣, 就在那邊慢慢開; 結果造成九如到鼎金完全塞住.
南下也是一樣, 10號接1號的交流道, 也是一堆人慢慢開, 他是以為在坐
雲霄飛車嗎?怕成這樣的話, 就他媽的別開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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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上從鼎金接到10號道後, 就一路順暢了.
南下從10號接到1號後, 還是一路順暢.
也就是說, 剛才在塞車, 也不知道是在塞幾點的; 難怪一堆人會想插隊.
真正原因就在於有大量的白痴駕駛造成回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