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哥 wrote:
對方在警局作記錄時都說謊,他說旁邊車很快,他要切過來我硬不讓他。
他明明是在路邊停車的。
很簡單!你有影片了。 他不賠就上法院。
只要"虎"他

做筆錄說謊犯罪嗎?刑法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筆錄當然應該屬於公文書,只是未經確定而已,因此如果說謊,當然就構成此罪了,因為說謊會影響到檢察官及法官的判斷,足以損害他人之利益.
巴雅拉 wrote:我也遇過相同的情形,我是直接報出險->自己丙式車碰車直接出險! 我的保險公司出險後再行使代位求償權與對方談! (擦撞我的對方無保險)另外,如申請車禍鑑定的結果你不是100%無肇責,也就是你仍有部分肇責,例如對方錯8分,你有錯2分,則各自用第三人意外險的財損出險來理賠對方,你的修車費還是有部分要自己出,所以無論用到哪一個方式出險,都會有出險紀錄! 不過一次的出險紀錄是可以有機會在續年度續保時不調漲保費的!(這就要看如何與你的保險公司談了)同時續年度不建議換保險公司,因為換新公司就一定會依照你的紀錄報價給你!除非原公司確定續年度保費要調漲! 若是這樣, 此時你再換也不遲!!此外,因為是財務損失又無人員受傷,且金額不大,一般不建議上法院!曠日廢時又很麻煩!!而且你要有100%的把握你一定是"全無肇責"...建議你直接強勢的找你的保險公司要求與對方的保險公司談如何出險!也就是讓二家保險公司自己去喬!(國外一般都是這樣做的,肇事二造都不須出面就把事情搞定,省事省時,也不傷和氣!!唯獨鬼島上的人一碰...(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