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劣警攔車找碴」新北警員落淚澄清 (警察盤查"意氣風發",怎麼可以哭呢...)


霧冰銀 wrote:
我想法是不管是不是警...(恕刪)


沒有這種無聊愛嗆的鄉民,就不會有情緒控制不住的公僕,

人人平等,不是公僕就得忍受這樣的態度,

如果前面騎車的是"大哥",愛嗆的鄉民你試試看...

7712 wrote:
完整版上下集影片影片...(恕刪)


不喜歡哭哭的 阿 Rir。受公評與論是有壓力。
要有原則。

以下是個人的期盼:
不要遇到軟柿子就趾高氣揚。
遇到認識的或不好剃頭的就睜隻眼閉隻眼。

當然所有的員警都是很認真的。
我做過環河內線右轉違規,乖乖地拿出身分證駕照。員警看我的戶籍地。
不是台北人啊?你走吧。真是感謝。過了好多年。我永遠記得內線不能右轉。
不要躲在螢幕後面打字就講話這麼嗆!

現代教育真是出問題了!

知書答禮!就事論事的公道精神都沒了!

一件事可受公評!但不是可以隨意謾罵!

難怪一堆酸民領22k!我看剛好而已

simonyou wrote:
「會保留法律追訴權」


的確...法律追訴權是國家才能發動的..

一般都是保留法律告訴權才對
若要人不知, 除非己莫為 ... !! 影像會說話, 就算叭你一聲, 也該態度良好盤問..況且警員騎車哪有如此跨線騎車? 分明就是腦羞成怒. 如果知道會被誤會, 知到今天會被媒體翻出導致落淚, 哪 起初可以態度良好嗎? 要耍帥, 耍英姿, 就去取締飆仔, 去破案, 去抓真的違規. 別在自家管區騎著車閒逛..不正經地騎車, 交通法規沒看? 方向燈打開還要看後視境, 確認無車才可以自慢車道轉向. 後車是可以 因為前行車狀況 在顧及對向車道安全下 而偏離同向車道的 閃離前方的危險狀況. 上法庭是可以承認的. 上面炮駕駛的朋友, 我只能說 沒碰過真的大交通狀況, 沒上過庭...如果換是你的家人, 我想你的態度就會轉變..台灣不是鬼島, 是因為有這些鬼, 搞不清楚狀況的鬼再亂咆, 跑 .

evo2045 wrote:
前面那台離比較遠不過...(恕刪)


你要不要看仔細?車主早已超越後面那台,叭的是前面那台已經打左轉方向燈的....前面這台還被叭到嚇得搖搖晃晃...

kinfele wrote:
2013-03-30 17:04 #7
一看就知道未禮讓前車左轉,何必落淚呢?再依法執行告發改裝排氣管讓它無話可說..(恕刪)


改裝排氣管 現在是合法的吧
哭啥?敢做敢當!看到影片那臭屁又嗆人嘴臉真的...

這兩位員警騎車真的非一般人會騎的路線,第一位越來越偏左按個喇叭提醒也不行?第二位大搖大擺的慢速騎在中間要轉不轉,而且左邊根本沒有路可以讓你轉,就算要迴轉也不是這樣騎,無法判斷前方駕駛人路徑時按個喇叭都不算過分吧!還有,有人騎車轉彎是回頭看的嗎?都是看後照鏡吧!

影片在車主停紅燈後有一段時間警察在哪?我懷疑他是繞到後面完整的看了車子一遍後,找到把柄了,見獵心喜,然後就有理由盤查!

員警說:懷疑這台車有四根排氣管是改裝的!?
但是, BMW M系列本來原廠就是4根排氣管!

沒做功課!用改裝名義假藉盤查來報復民眾、找碴,結果失敗~GET OUT

BMW官方網站

官方網站原廠照片↓


那要電話這..... 是在把員警嗎ˇˇ


我坦白說好了..


警察叫你拿個行照駕照身份證 機器查一下有很難嗎 = =?


在那跟警察大小聲 只會像那位車主一樣 拖了老半天...


到頭來 還搞上媒體 無聊 拜託新聞別報這些阿撒不魯的東西好嗎?


台灣媒體沒別的好報了嗎? 話說北韓什麼時候跟南韓開戰呢 報這不是更好
其實兩個都有錯
車主一開口就不爽,說實在的去翻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第 8 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
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警察行使職權你可以質疑但不代表你一開口就可以不友善態度對條杯杯說話
車主你要就讓他盤查,盤完沒理由警察硬開單,那就讓他上報見見世面,至少人家不會說你車主有錯
警察大人也請好好背一下法條,盤查的法源依據背熟了也不會被人問倒
不是有行政裁量權就代表警察至高無上
至於被列負面不良教材本就應該啊,因為法條不背,態度不好就是負面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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