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有了"行車記錄器"這玩意兒後,咱們各大電視台的SNG車差不多都要報廢了.......順便連記者這個工作也可以裁撤啦;因為請個工讀生每天掛在電腦前,光搜尋奇聞異事就找不完囉!!還要記者幹啥......一個新聞台光就請個漂亮主播跟工讀生,還有影片剪輯師就夠囉!!
car888 wrote:有法源依據滴:道路交...(恕刪) 憲法最大吧 這種拍攝他人有妨害其人身自由和隱私交通條例也沒明文只出可經由行車記錄器來拍攝舉發是合法如果都可以隨意拍 那交通警察也廢了吧這麼愛拍檢舉 站在十字路口好了 包準超出停止線n台 機車超出待轉區n台守法是養成的 靠這種舉發偷拍最終會造成反彈
綠茶喝到吐 wrote:對警察這麼多不滿何不...(恕刪) 我沒對警察這個行業不滿 , 是現在的警察把這個行業做" 爛 " (認真負責的還是有)現在快年底了~~ 我的的警察在趕業績開紅單 ~~ 這就是台灣警察的工作嗎 ?
pokeman wrote:憲法最大吧 這種拍攝...(恕刪) 憲法的位階最高,這點是無庸置疑但憲法只是基本法(原則-基本-母法)而需有其他子法來做配套施行這位看倌有聽過行為人因為違背憲法而被處分的嗎?另有其他網友已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請先了解相關法規條文,才不會讓他人誤以為你有不一樣的錯覺
表示我們對於道路駕駛這件事的認知普遍不足才會有這麼多的檢舉之前不知道哪位大大說的好在國外 開車是一種特權 不是權力所以更要注意自己在路上的行駛狀況一些有心的人民開始靠自己撥亂反正來彌補法規修改過慢的影響
警察搶錢??不違規就不會被開單....敢違規就要承受可能會被開單的風險...倘若今天我違規了被警察開單,也只是剛好而已,難道違規的行為是對的嗎?難道違規的行為已經合理化了嗎?不先自我檢討,就只會怪警察搶錢假如路上違規一堆的話又要怪警察不做事.....以上純粹個人的心聲,如有冒犯請見諒
暴走老古錐 wrote:憲法的位階最高,這點...(恕刪) 沒有 我在美國唸書長大的 台灣法律名辭不懂只覺得如果把行車記錄器當舉發工具很不妥守法是養成教育 不是用這種料拔仔方式台灣人開車看到stop sign有完全停止再前進的嗎?還有開highway有車從旁開過時 右方車會往右側靠 左方車往左側靠 這種駕駛人禮讓的默契 台灣人有嗎?能做到以上2點最基本的交通規則和常識再來說舉報他人違規 不然根本不夠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