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的無恥的說詞 讓我氣得胃痛
對方說 1他行駛在跟我同車道 我由後方追撞,後來又改說從右邊撞
2他行駛速度只有三十 而我的速度最少超過八十 才會撞成這樣子
接下來又變成說 他停在槽化線 正要轉向右方車道 我以時速八十以上撞上
可是卻連一張照片都不敢拿出來(車禍發生他也拿出相機 拍了不少照片)
後來我拿了警方及我拍的照片出來並且陳述了如同我之前說的狀況
並跟鑑定委員說 相信各位對碰撞力學都有相當的了解
地上的刮地痕 很明顯的我的車子受到由左至右的碰撞 才會造成整輛車向右的刮地痕
而碰撞之後的相對位置 應該也看得出來 誰的車速高
接著對方看見我拍的照片 說那個碰撞點是他的輪胎~~><" <----明明整個刮地痕連接到我的左前輪
鑑定委員看了也說 那不是他的車留下的痕跡
接下來就結束今天的鑑定委員會 十天之後通知結果
真的很想跟他說 如果我以時速八十以上的速度那樣撞下去~~他今天應該沒有辦法在這邊無恥了!!
D.S wrote:
今天下午開了鑑定委員...(恕刪)
樓主請不用緊張,
光這句"他停在槽化線 正要轉向右方車道 我以時速八十以上撞上",
他就已經自己承認是變換車道的一方,一定是肇事主因了.
ps.
在警方事故現現場圖,
對方1車原本是主張1,2車都走在外線,由樓主2車超速追撞1車,
而樓主主張1車是由台62切出匝道下來.
但因撞擊位置(1車車腹與2車左車頭)實在對不起來,
1車於鑑定委員會自己推翻了都走在外線的說辭,
承認是由62線下來,
所以1車因變換車道與壓槽化線必為肇事主因.
鑑定委員與將來法院都會注意,
1車於事故現現場圖對警員說謊,
正代表1車自己理虧心虛想硬凹的醜陋心理.
不過還是呼籲所有老車車主,
把第三責任險保高一點(我保一千萬人身,一百萬財損),
開起車來一點心理負擔都沒有.
1.我行走在法律賦予我的路權上,對方未依規定行駛,屬”侵權行為”
2.我信任法律所規範的路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若有錯,則是法律有錯
可請求:
1.回復可供"使用標準",即一切零件報價可依全新零件品報價,扣除折舊費用,計算價金
2.民事,勝訴後,再提"刑事"(記得民事win了再提,比較安全),一旦民事勝訴,刑事往往會成立,對方可能有公共危險,且不再只是依交通處罰條例辦理,而是依較重的刑事案處理
a.未依規定行駛道路
b.惡意侵權,造成本人心理壓力、造成財產損失
3.有關第一點回復...,不管賠多少錢,不要直接上訴民事,因為你民事勝訴後,直接提第2點方式,於刑事庭時再處理
以上,僅供參考,畢竟我們不是當事人。
法律行為僅上盡力提供,若有誤時,再請糾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