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ilhacker wrote:我沒再玩BB槍,但是...(恕刪) 他應該是要說10(m)米遠100m/s(初速)100km(公里)(外出請以槍盒或槍袋包裝攜帶,切勿耍帥裸槍攜帶,引發民眾恐慌騷動因而報警,自找麻煩!)
讓我想到之前被超車就下車一副要打人的影片~ 還很多人為種人說話台灣不正常的人很多~哪天人還沒打到就先歸天了~話說~ 看來有人對台中很不爽~其實台中治安並沒有比其它地方差~只不過主政者得罪媒體,又不會宣傳 ~才會被誇大~
黃金獵獵犬 wrote:如果在正前方就直接撞下去了阿...正當防衛麻...按依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其成立的要件有三,分有「緊急防衛情況存在」、「緊急防衛行為實施」以及「出於防衛意思而為防衛行為」,前兩項為客觀要件,後者則為主觀要件 別亂教...正當防衛的情境必須要 <現在不法之侵害>他沒拿槍指著你 你直接把他撞下去到時可能正當防衛不成立反到吃上一條傷害罪
看有些人在那邊嘴炮在路上見到有人亮槍,不論真假,當下你不會怕?別唬了bb槍打到也是會痛得上次騎車在淡水看到兩台摩托車雙載衝很快想說這四個老伯是怎樣這麼趕時間結果堵在一台車子前面亮槍把車內的兩個人押下來當下心裡想說:靠北被掃到怎麼辦...還好那兩台摩托車應該是便衣警察真可怕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