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被認定 [公共場所]
那在公共場所攝影 拍照 應無違規之嫌
但是 被拍到的路人 是不是 有權利說 :[ 我不想被攝影進去]
我想那是可以的
這方面的侵犯與否 還看被拍照者 在影片已經公開化的情況下 是否採取[法律行動]
所以我覺得行車記錄器裡頭的資料是很不適合公開的
假如沒有為了保護自己的安全和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的前提下
公開行車記錄器的內容 是很不智的行為
這邏輯也很簡單: 路上的行人要把你拍進去 你是可以拒絕的...
這點的法律問題在台灣也還不是什麼大問題(不然那些狗仔隊怎麼混)
基本上 只要車子都是經過[公共場所] 所記錄到的內容 又無刻意公開
我想目前的與論方向 應該還不至於到影響[隱私權] 這個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