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紀錄器,已經流行大約快一年了,
安裝的車輛應該也越來越多,小弟也買了,也安裝了!
但是在和保險公司的朋友聊天,
提到幾個問題!
就是真的有人用行車紀錄器,拍下自己車禍的過程,然後送交警政或是鑑訂單位,然後舉證自己無過失,
然後不需要賠償對方或是責任歸屬,屬於別人嗎?
問題舉例1:
再十字路口,不管誰撞誰,都有一定的過失賠償比例,必如說閃紅燈〈支道〉的要讓閃黃燈〈幹道〉的先行,
若是實際有拍到閃紅燈的車,過來撞到閃黃燈的車,
那依台灣的道路交通規則,目前沒有絕對路權規定,所以閃紅燈車和閃黃燈車的肇則比例!3:7分,或是4:6分。
就算你是閃黃燈的幹道,拍到他車來撞你,你也不可能完全部用理賠!
若是能夠拍到闖紅燈,這樣這個影片警察採信,就可以完全無肇則嗎?
〈一般有紅綠燈的路口,若無舉證,都是5:5分〉
問題舉例2:
裝在候車的後面的行車紀錄器要幹麻?
後車追撞前車,
原本就是後車理賠了啊,就算是前車緊急煞車,後車來不及停撞上去,也是後車要理賠啊!
因為後車位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所以裝後面要幹麻?
大部分在新聞看到的都是別人出車禍,然後自己沒事po上去讓新聞去採用!
不然就是遇到鱉車的時候,拍下他人違規的狀況!
不然就是拍到起了一陣風把裙子吹起來....
好像還沒有看到真的是安裝了的人,因為有安裝行車紀錄器,然後送交出來,讓警察或是鑑定單會採信後!
自己無肇事責任!
若是有,可以分享一下嗎?


"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