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求101年4/11號晚上八點至八點15分行經竹北市中華路南下光明11路口的行車記錄器檔案
申訴至新竹縣警察局長信相無效,改求助縣長信箱
以下為本人到監理站的申訴內容
1,員警舉發本人於違規地點駕車向右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間及向右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與事實不符
2,本人曾向該員警要求提示證據,員警當場拒絕提供本人違規事實資料
3,事件發生經過與開單員警駕車方式有相關連
4,依無罪推斷原則,員警無法證明本人駕車向右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間及向右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本處分實屬無效
以下為事發經過
A,101年4月11日晚上8:00本人駕車行駛於竹北市中華路南下光明11路口前三個車道的中間車道
B,員警警車在最外側第三車道,且其後並無連貫車流
C,靠近紅綠燈路口時,三個車道往右偏斜於是本人依車道線行駛,但外側車道警車未打方向燈往左向本人車道靠近,由於左側車道有許多車輛等待燈號,本人煞車不及,僅能盡量沿車道閃避後並停在燈號停止線前,此時警車已跨越至本人車道的後方,並傳出約2秒的汽車喇叭聲
D,本人於綠燈行駛後,便遭後方警車攔停
E,攔停過程曾告知警員,本人按照車道線行駛,為何攔檢本人?並請員警至原路口視察車道線,員警當場拒絕,及否定本人說法
F,附件提供事發路口照片,說明本人行駛路線
本人反覆看了google map的實景圖,此路口若能像光復路往園區的路口車道皆是直線,或許就不會讓員警急於切至本人車道,以此,本人提出申訴,認為員警涉嫌違規,且險導致本人撞上警車其作為實屬違法不當舉發,而以個人情緒加諸於公眾事務上,實為浪費人民公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