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行駛在文林路(禁行機車)的機車
高速衝撞欲向右切的白色小客貨(AAU-1370)
擦撞後往我方倒車撞擊葉子板向前翻滾
擦撞後2分鐘左右 白色自小客貨跑掉了(未下車,未等警方到場)
大家來猜猜各自肇責
有三個角色
1. 小客貨
2. 機車
3. 小汽車
初判表將於4/30公布


-----補更新-----
這是撞擊前後的比較圖

為了避免反光嫌疑,再補一張

——補討論——
做筆錄時警察問我有多少閃躲距離
我說:完全沒有
警察堅持說:不能沒有距離
我說:他來撞我我怎麼閃躲?
警察面有難色的跟我說:一定要有距離…. 那1公尺好不好?
我說:怎麼可能1公尺!?
警察:好啦 那就50公分囉!
我:呃…..好….
我越想越不對啊,我是真的躲不掉,右邊還有計程車往我壓縮 所以我才減速,這樣是不是法條有瑕疵呀?我都提前預防性減速了 還要我怎樣閃躲…
——再更——

----------5/03更新--------------
現在還是寫分析中... 只能先放上現場繪製圖囉!


------------05/06更新--------------
初判表出來囉!
但是... 這有人看得懂嗎?

------------2023年3月更新--------------
經過一年的時間
跑了超過4次法院,對方一次也沒出現。
交通裁決,我方0肇責
法院判對方僅須賠償約15,000。
我方自行補貼約21,000
心得:保險真的很重要~ (第一年漏保就遇到這種鳥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