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一邊去 wrote:
我沒有說過弄壞不用...(恕刪)
GOGORO這樣做不意外
電池超過1個月沒去交換的情形
誰知道那組電池的電量是
在90%電量下或是剩下20%狀態下
放到超過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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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保密協定
90%電量車主放超過1月到電池自動關閉輸出
或是
20%電量車主放超過1月到電池自動關閉輸出
處理結果
90%的車主經過電池測試
沒損傷電池(電池裡面的計時器還在動作)
只需要付所謂處理費(對該電池Reser以及測試等費用)
20%的車主經過電池測試
發現內部電池保護電路啟動(電池裡面的計時器已停止(有停止數據寫入在EEPROM))
再經由電池內阻測試後
電量有明顯與記錄資料相比有下降
就要賠償電池錢(1組不用5萬元)與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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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就是怕有人亂報價格
放超過1個月到電池沒反應
有的可能只要付幾千元
嚴重要5萬元
怕引起糾紛(像修手機每家價格亂七八糟)
所有才有保密契約(不過看來電池壞,費用沒超過10萬)
ukj2621004 wrote:那從"江霈"的貼文中,有哪些是不屬實而足以成罪的?
如果查證不屬實,"江霈"屬於毀謗罪
ukj2621004 wrote:先說明,你引用的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現已變更為第二十四條(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修正),第二十四條這兩條現已變更為第二十五條(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如果查證不屬實,"閃到一邊"屬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及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那現在的問題是,你引用的這兩條,有幾個問題:
1. 是否已確認"閃到一邊"為競爭事業的僱員或負責人?
2. 且此競爭事業其行為有基於「競爭之目的」,有「陳述或散布不實情事」之行為,以及行為結果須「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等
這個你確認過了嗎?
lishen wrote:
感覺唯恐天下不亂
首先
正常使用下 根本就不會有這些問題
30天內 按時更換 當中電池安怎了
消費者完全免責
但是 不按照規定
當然 就按照合約賠償
當中也提到 完全看運氣 有些人超過60天 檢測沒事 >>不用賠
但是 若倒楣 超過31天而已 檢測有事 >>要賠
以人的習性 一定會針對那個超過的天數去吵
就是會有人不要臉 天下無敵
保密條款 就是為了避免這種狀況
當然就會依照情節是否重大 有1萬~10萬的金額
至於公開透明化 損壞賠償金額 基本上意義不大
一定會針對 "我只超過1天沒去換 為啥我要賠那麼多錢"
或者 提出球員兼裁判 GGR判定的損壞部分不準確
要第3方去檢測才準確 然後第3方檢測費用要GGR付
絕對吵不完
題外話
有人說 他小米行動電池 很久都沒用 都沒壞
其實 他 可以串聯N個小米行動電池 給GGR用
保證不會有這些問題出現笑...(恕刪)
疑,那裡的垃圾堆又臭又髒亂
A~,沒關係,拿塊美美的布蓋著就好,see,不臭了吧,又美觀
你道行高,可以先串給我看嗎
既然合約有寫,
當然是要賠償,
但是要簽保密不準公開賠償金額這點有問題,
「使用者每30日應至少進行1次換電;如使用者連續14日(含)以上不使用買賣標的時,應先將Gogoro®電池自買賣標的中取出。」
「使用者如有違反本合約之約定致Gogoro須對Gogoro®電池進行額外之檢測或處置時,因此所生之相關費用均應由使用者負擔。」
「Gogoro®電池發生毀損或失竊,或被扣押等情形時,使用者應負擔賠償責任。每一顆Gogoro®電池之更新重置成本,目前為新台幣25,000元整。」
合約只有說賠償,
並沒有說賠償還要簽保密,
簽保密沒有寫入合約,
執行時要簽保密,
車主應該是有權拒絕吧?
鋰電池充飽電放整年都沒問題,
就算用到斷電,
放到自耗到最低電位也要很久,
但是老化的電池就難說,
而且電池組的保護板只能保護到整串而不是單顆,
單顆過放電而損壞機會更高,
所以當市面上有大量電池老化時,
地雷會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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