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tote-isco wrote:
原來不是全賠,我還以為顧顧路家沒法務了,居然沒給建議要依損壞比例或項目要求賠償,而是要賠全部,這樣就有好戲看了。
賠幾千還好了吧。 條文前面有人都貼了,相信簽約時,業務也都會提醒(若沒提醒,當事人可以舉證告業務,未盡告知責任)。
至於要拿回損壞的電池芯,若當下沒提出要求,應該就沒得拿了。
租東西本來就有要善盡保管責任,這在小時候去圖書館借書,漫畫店租書,向同學借遊戲機時,就該知道與學習的。...(恕刪)
依照合約,這案例,我覺得想拿也拿不到
因為電池所有權從不是車主的,車主只有使用權
而且除了賠錢外還要簽保密條款,不能對外討論
你覺得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