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boy200 wrote:
個人相信你也已經看懂我的意思了,先給你個
你提到「判定」,這種事情可以很主觀也可以很客觀!
附註三第一條,車商企圖在主觀上想把電池故障變成是一種客觀的狀態!這就是消保官該出來解釋的部份!廠商可以這樣制定買賣契約嗎?ggr的電池是百分之百絕對不可能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發生故障的?這有客觀的証據支持?還是車商主觀上的自我感覺良好?
你這個部份是欲加之罪
企圖什麼?主觀什麼?客觀甚麼?
這是甚麼標準?違反了什麼事項?
私約本就可以自行訂定
除了某些銷售行為有定型化契約範本
但只要有吻合應登載與不得記載事項
未違反相關法令及其他法之限制既可
而那條意思本是廢話而已
自身責任不會因為這契約條文自行主張
自身不會有問題就直接將利益全歸於公司
那沒有這種自動免責效力
因此問題重點就只在於判定問題上
而電池本就屬其所有物自可明訂要由誰判定
若契約另一方認為遷強無理證據不足不雙都行
要主張不符不認可該判定結果
那就協商交由其他單位或打官司由法官定奪
而若不打但未執行睿能也會找人打意思都一樣
再說它自我感覺良好是犯了什麼法?
因為自我感覺良好契約就不公平了?
還是自我感覺很好消費者就不平等了?
對你可能是
但對大眾跟法律來說只憑感覺是沒罪的
要看的是行為與事實是否真的有問題
不是感覺有問題就要人入罪
那是你個人的標準這是兩回事
也之所以前言就跟你說了"規"跟"定"在哪?
不要斷章取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