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看就快看,繳了錢,簽完後,車主就會删文了

xboy200 wrote:
個人相信你也已經看懂我的意思了,先給你個
你提到「判定」,這種事情可以很主觀也可以很客觀!
附註三第一條,車商企圖在主觀上想把電池故障變成是一種客觀的狀態!這就是消保官該出來解釋的部份!廠商可以這樣制定買賣契約嗎?ggr的電池是百分之百絕對不可能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發生故障的?這有客觀的証據支持?還是車商主觀上的自我感覺良好?


你這個部份是欲加之罪
企圖什麼?主觀什麼?客觀甚麼?
這是甚麼標準?違反了什麼事項?
私約本就可以自行訂定
除了某些銷售行為有定型化契約範本
但只要有吻合應登載與不得記載事項
未違反相關法令及其他法之限制既可
而那條意思本是廢話而已
自身責任不會因為這契約條文自行主張
自身不會有問題就直接將利益全歸於公司
那沒有這種自動免責效力

因此問題重點就只在於判定問題上
而電池本就屬其所有物自可明訂要由誰判定
若契約另一方認為遷強無理證據不足不雙都行
要主張不符不認可該判定結果
那就協商交由其他單位或打官司由法官定奪
而若不打但未執行睿能也會找人打意思都一樣

再說它自我感覺良好是犯了什麼法?
因為自我感覺良好契約就不公平了?
還是自我感覺很好消費者就不平等了?
對你可能是
但對大眾跟法律來說只憑感覺是沒罪的
要看的是行為與事實是否真的有問題
不是感覺有問題就要人入罪
那是你個人的標準這是兩回事
也之所以前言就跟你說了"規"跟"定"在哪?
不要斷章取義

dohan8850 wrote:


電池不會自己壞?...(恕刪)

不用證據啊,因為你違約了啊。你要不要找個律師問?感覺上你可能還沒進社會工作吧!這是很基本的事。
tjptw wrote:
2/6尚有三格2/26就不能用,無論原因為何,電池都在車主這邊,當然就是車主要負責啊。


今天你向我借東西,結果你沒按時還,後來東西壞了,你要不要負責?我管你什麼原因?)
這個都是發文者自己說的

真的是真的嗎




這年頭連前董事長都能睜眼說瞎話

說謊不打草稿

肇事者滿嘴胡扯的也很多





這年頭電池自有充電車最好了,董事長強力推薦,無維修糾紛,免簽保密協議


消費者:老闆,我的電動車電池好像接觸不良,能幫我檢查看看嗎


老闆:毋免看啦,這我遇太多了,電池換掉就好了


消費者:真的嗎,新的一個多少

老闆:定價X萬,我幫你打個折,便宜給你


miamivice wrote:
你這個部份是欲加之...(恕刪)

你怎麼會對這個帳號認真了

chanp wrote:
你怎麼會對這個帳號...(恕刪)


因為不是說給"他"聽

dennischiu1970 wrote:
這個都是發文者自己...(恕刪)

2/26
=
第84天

勇者a...
經由一些文章的披露 我漸漸能了解買GGR的風險了

閃一邊去 wrote:
如果賠到上限,那電...(恕刪)


所以說你弄壞別人的東西
賠的金額跟原價相同就自動變成你的?


電池所有權本在於對方
不是你弄壞你就自動取得其所有權
因為你錢是用來賠償不是用來買斷
對方有權不賣
tjptw wrote:
不用證據啊,因為你違...(恕刪)

你看過違約條款了?
秀出來看看
就算條款有
如果違反公平原則比例原則
上法院也不一定贏
上一手用壞的
這一手要賠
這台車誰敢買
難怪要車主簽保密協定
請問有GGR的車主,
車主手冊有寫明換電池的規則嗎
有的話,就是車主疏失
沒有的話,就找消保官出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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