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 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 所得稅
以gogoro的交易來看 根本沒有境外所得 不管註冊在台灣或是開曼 他都有申報義務 你想想你的營業稅5%的稅基怎麼來的 就是營業額阿 有營業額在公司帳上就是認收入 這應該沒什麼問題吧 你只要開發票申報營業稅 國稅局就有你的收入資料了 根本就沒有你講的稽徵困難 你知道營業稅也是要申報的嗎?
今天你要討論所得稅就是以賺錢的前提下才來討論不是嘛? 不賺錢當然沒有所得稅的問題 實際上你要透過關係人交易做到台灣公司虧錢是也可以 但是你要能過得了國稅局這關 紙上公司大家都知道 你要把利潤移轉出去大家也都知道 所以才有移轉訂價這東西出來防止公司透過非常規交易把利潤移轉出去
最後你講的反避稅條針對對象應該是母公司為台灣公司 透過受控外國公司將海外子公司利潤移轉至稅率較低之國家 而gogoro的公司架構則剛好相反 根本就不會有你講的問題跟疑慮
好好看看吧
受控外國公司法制之內涵及可能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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