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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65381003
vicjacky7449 wrote:
哈囉 哈囉 我也是...(恕刪)
我不清楚您是怎麼停車又因什麼樣的理由被駁回,但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節錄如下:
第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另對於逆向停車如何認定的問題,在上一篇予您的回應裡也有附上連結,依據台北市停管處的解釋節錄如下:
上開違規行為中之「不依順行方向停車」,即是逆向停車,亦即不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規範行駛方向之停車行為
很遺憾您可能有類似的停車方式被開罰而且提出訴願被駁回,但就法律文字與台北市停管處對於該法律的認定標準來看,車頭朝外停應該是沒有違規的問題。(硬要雞蛋裡挑骨頭的話,車頭朝內停其實也不是順行方向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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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65381466
告訴你,在台灣,只有意圖佔有他人動產才能算是違法。
沒有佔有意圖僅移動他人車輛,在有造成損壞的時候,才有民事上侵權行為,如果移車導致違規事實,則需當事人向監理單位提起申訴或進行訴願。
而且,法規裡,沒有規定機車停車格,必須一車停一格的規定,停在格子內,只要不超出停車格邊緣,就沒有違規餘慮。不相信可以自己翻法條。
碰一下當然不會死阿,但是可以請求賠償。既然法律沒有相關規定,那要遵守啥米????
法治觀念???沒有法治做此規定,何須有此觀念??
不想讓人移車,可以選擇開車,別人用雙手怎樣都移不動。
停在機車停車區內是守法。
但不按照格子停放,甚至移動他人車輛,都沒有違法疑慮。除非有損壞事實。
而且,在台北那麼久,真的很少看到路邊機車有按照格子停。
停車位都已經不夠了,誰還理啥格子???能停就停,能移就移,大家都很守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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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65381557
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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