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看就快看,繳了錢,簽完後,車主就會删文了

如果是我,被逼簽這種不平等條約,我打死都不簽

有的人居然還認為這合約有道理,真是夠了



CcCManCcC wrote:
車禍撞到"別人"的車意思一樣,車損民事賠償能要求法官算折舊
魯拉拉拉 wrote:
如果是我,被逼簽這種...(恕刪)


所以打死你也不會買G G R

但你又花大把時間研究GGR

光合約你就能寫幾拾篇不嫌累

又花大把時間跟G車主舌戰

這種人該怎麼形容呢?

魯拉拉拉 wrote:
如果是我,被逼簽這種不平等條約,我打死都不簽
有的人居然還認為這合約有道理,真是夠了

不平等條約?
如果Gogoro只要你賠1元.....你會不會簽?
平不平等只有依實際個案當事人雙方才清楚
terrywan100 wrote:
是回給你看的嗎?你要不要回樓上複習來龍去脈


閃一邊去 wrote:
如果賠到上限,那電池所有權應該易主了吧
要怎麼使用還得聽旁人嗎


miamivice wrote:
所以說你弄壞別人的東西
賠的金額跟原價相同就自動變成你的?
電池所有權本在於對方
不是你弄壞你就自動取得其所有權
因為你錢是用來賠償不是用來買斷
對方有權不賣


tjptw wrote:
你撞毀人家的法拉利,修好了車子就變成你的是嗎?


terrywan100 wrote:
法拉利撞到全損,保險公司賠錢或賠新車,撞壞的法拉利歸保險公司
你拿炸藥炸掉別人的房子,你賠錢或蓋新的賠別人,炸掉的水泥、鋼筋、磚瓦等歸你,懂嗎?
還看不懂的話,你就實際去炸炸看就會懂了。然後,因為這個問題是你不懂,所以你還是自己去試試,不用叫我或其他人試給你看,知道嗎?


一開始樓主主張賠原價就能取得該物所有權
問題是那賠的是"更新重置費"並不是"購買損壞電池的費用"
所以另一位提出日常"車損"比喻
意指損害他人物品就算全賠之金額甚至超過原價
也不等於自動取得該物所有權

而之前另有人提出"保險"可能會產生不同情況云云~
可那跟原意之比喻"已無關"
無法推翻反論其比喻錯誤
因為他另加入新條件也就是保險部分
自不會有相同結果
這已屬另外的問題脫離其原本表示之範圍

因此請你搞清楚不要自行加入什麼有保險情況等
那已變成"新的問題"不是"原本的問題"
也之所以我前言就直接跟你說
要不要在創一個新條件將題目改變為公司車來說
用在你身上也一樣
損害他人物品不會取得其所有權

保險"所有權"轉移問題請自行看跟保險公司的契約條款
miamivice wrote:
閃一邊去 wrote...(恕刪)

是啊

損壞別人的物品,就算賠了錢,物品也不會變自己的

很多人搞不懂這點,酸民更是不懂裝懂,懂的也是要凹

簡單說,把別人寵物弄死(毀損罪),就算賠錢,寵物屍體也不會變成毀損者的

桃枝夭夭 wrote:
那把電池裡面的晶片和一些線路全部拆掉再給你,你收嗎?...(恕刪)


收啊,怎麼不收,那是我的錢買的耶

原來25000是只有電池而已哦

virage164 wrote:
還在胡說什麼10萬...(恕刪)

或是20萬?
freedan wrote:
或是20萬?...(恕刪)

你說20萬對吧,敢寫就不要打問號,誰不知道你心裡在想什麼。
先不講違約的賠償金額,一般充電車(油車亦同)就算電池放到沒電,車主如果不想修了,大可以心一橫,大部分解然後送清潔隊!但若是ggr,你不玩還不行!因為你違約你就有賠償責任!就算車子拿去報廢,該賠的還是要賠,能認清這點再買會比較好~

再來就是下面這個問題:
在正常換電下電池剩三格電 vs 不正常換電下電池剩三格電,雖然兩種情況都是三格電,但不正常換電下即便有三格電,但也可能已經呈現「過放」的狀態了?文組的真的很難理解這部份!有大大能解說嗎?
我有個三c產品,充飽電後我就把它關機,我高興放多久就放多久,只要不放到剩一格快沒電那樣,應該隨時都可以再充電不是嗎?或許ggr的電池真的是特別精密的關係,禁不起長時間的靜置(三格電撐不了14天)?那消費者就有知的權利,多瞭解一些資訊總是好事。

如果ggr的電池三格電其實是禁得起14天的靜置的,那江小姐應該就有上訴空間了,這需要消保官來解釋附註三第一條是否合理~
virage164 wrote:
你說20萬對吧,敢...(恕刪)

或是20萬 (應樓上要求不打問號),然後呢?

請問我心裡在想什麼?請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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