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ng6616 wrote:
交通法規不改.掛在多的牌也是沒用
我記得交通法有一條32條之1法規上是說
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
處行為人新台幣一千二佰元以上三千六佰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腳踏車,自行車,算什麼車? 算人力車
法規有說了, 可是政府還在馬路上開設自行車道
台灣法規好全面更改為白話文了。老是玩文字遊戲。那怪會有那麼多的法律漏洞
這樣解釋應該是0分啦。
首先要了解前題,汽車(包含機車)。
這條一直在說動力,就是指以原動機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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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不是這個範圍內的。
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這些範圍內的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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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規範到非動力的自行車喔,要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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