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表弟堂弟都一樣是使用公司的刷卡機 那公司就要負責難道爆料哥你又想跳出來說 那台刷卡機不是Skoda的嗎?坦白講 這樣的話 以後如果我和我朋友想買車都不會考慮這種 付了全額拿不到車 還要自己去找業代跪的這種鬼事~~~~的品牌.
除非有其他內情,不然樓主也是受害者,難道堂弟是那個業代堂哥就要負連帶責任!?樓主錢都匯到公司戶頭了,剩下就是公司管理的問題。ps.前面的網友有提到業代進公司不是應該都有保證人嗎!?公司不會叫保證人踹共,不過該交的車還是該先交給人家。ps.連匯款到公司戶頭都不能相信,以後真的要拿現金買車了,把錢在櫃台擺好,然後把經銷商的經理,所有業務都叫來一起拍張照,證明錢經銷商收走了。
咖啡黑元素 wrote:不知道你在說啥...事實上就是業代以執行業務名義侵吞了那筆錢...哪條法律說業代收錢等於經銷商收錢...所以經銷商要賠業代不用賠? 請先搞清楚...什麼是契約責任...什麼是侵權行為...真的打官司...哪一個比較好舉證如果不懂...就別亂教...你舉的第28條是法人代表對外有"侵權行為"時的法律效果我說的是直接以契約責任當請求權基礎...兩者是不一樣的概念...主張經銷商已經收錢...要求經銷商履行合約...是最容易舉證與效力最強要告業務員個人的侵權行為...你是把屎往自己身上攬而已...這也是對方法務希望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