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oklin wrote:這到底哪裡渉及誹謗?告得成我請吃雞排...(恕刪) 經由以上抓圖只要在網路上謾罵內容中有「損害名譽」,並以各種方式給其他第三者得知,就已構成『毀謗罪』或稱為『網路毀謗罪』,依據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looklin wrote:消基會的目的就是在協助消費者去爭取權益,他並不需要多堅強的理由,更不代表他就是對的你引用的案例充其量只是說明了在那個案件的時空環境下中訂那樣的條款不合理,並不是說只要有這個條款就是不合理。我強調的是自動續約條款對消費者有利不利其實是不一定的。...(恕刪) 自動續約條款對消費者當然不一定是不利的.但是那應該是架構在消費者自願選擇自動續約功能.而不是強迫消費者先選擇自動續約再去解除.一個定型化契約當然不只是為了保障消費者.理頭多數的條文根本就是在保護廠商.但明明可以雙贏的東西..又為何一定要有人去吃虧?
looklin wrote:一個動不動就說人家誹...(恕刪) 真的要理性討論啊..你真的是可以多想想為什麼消基會會那樣認定自動續約對消費者是不公平的.再去想想如果我們周遭生活如果充斥著自動續約這種條款會是怎樣的一個狀況?門號到期沒去取消...自動續約兩年.網路到期沒去取消...自動續約兩年.第四台到期沒去取消..自動續約兩年.訂報紙?訂牛奶?
diosr519 wrote:自動續約條款對消費者當然不一定是不利的. 很高興你終於看到這一點。diosr519 wrote:但是那應該是架構在消費者自願選擇自動續約功能.而不是強迫消費者先選擇自動續約再去解除. 這個透過市場競爭就可以解決,這也是資本主義市場價值所在。消費者會選擇他想要的服務,商人就必須想辦法推出能夠吸引消費者又能獲利的模式或商品。什麼時候才有需要透過制度或者法律加以介入?我提出的參考標準還有好幾點,你要不要一併提出指教。
diosr519 wrote:門號到期沒去取消...自動續約兩年.網路到期沒去取消...自動續約兩年.第四台到期沒去取消..自動續約兩年......(恕刪) 我一直在等你提出這幾個例子啊...請問一下...你現在用的手機門號也好....網路也好...有哪一項是期滿之後會自動取消的??又有哪一項在你當初申辦的時候有告訴你你現在就可以選擇二年到期後要不要續用的??不都是你沒有主動取消的話就視同續約嗎??那您要不要跟消基會控訴一下台灣三大電信商...三大網路ISP以及各地的有線電視公司對消費者權益的漠視??另外...不要叫我去找消基會電話門號和網路服務綁約二年到期自動續約我覺得是幫我省事...不想用的時候我自己會去退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