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是對消費者很不尊重的
第1條說有15分鐘可以反悔。
問題是,我買你的軟體,為何要限制我15分鐘內立刻玩看看???
我不能等過二天再玩嗎???
第2條說超過時限還是可以直接找開發商退錢。
問題是,我明明就是跟你買,為何你把皮球踢給開發商???
(如果在yahoo或pchome上買東西,出了問題,他們通通踢給製造廠商,難道消費者都不會火大??)
第3條說開發商如果不鳥你,你還是可以來找google我。
那還搞第2條幹嘛? 直接處理不就好了???
總結,相信還是會有很多人支持google,認為政府白目。
但,從google的條款來說,確實是對消費者很不尊重的.....
至於一些人所說的消費者劣行,會導致廠商損失之類的....
說實在,台灣人認為自己是屬於這麼卑劣的民族,也真的是蠻讓人無言的....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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