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 store上的 嘸蝦米中文輸入法 及 T9中文筆劃輸入法

在此謹將對話內容公開,免被別人誤會我對行易說了什麼污話


行易有限公司:

多謝你的回覆

根據本國專利公報 (民國39-88),劉重次先生輸入法已經沒有專利權。即大眾使用其拆碼原則來開發,也沒有觸犯法例。

貴公司的軟件當然有著作權,但在從沒有接觸、安裝貴公司的軟件及查看貴公司的參考檔下,我怎麼會侵犯貴公司的著作權?

在蝦米族樂園提供的嘸蝦米查碼網頁輸入IX也會得出"我"字,與貴公司的字碼表相同。
如果我製作的嘸蝦米記事本侵權,那麼蝦米族樂園提供的嘸蝦米查碼網頁又是不是侵權呢?

我無意、也沒有條件挑戰貴公司,甚至挑戰法律。有鑑貴公司如此執著,我己遞交更新版本給Apple。該更新將不會附帶參考表,要由用戶自行輸入。這可沒有侵犯貴公司的版權了吧?
預計更新審批時間須時10天。

對於貴公司保護iAcces的行為深感失望。



2009/10/15 行易有限公司 <liu@liu.com.tw>
- 隱藏引用文字 -

敬啟者,日安:

我們能了解您的出發點及想法。

但是在這裡必須與您說明一下:
無論您是參考什麼資料製成之表格,只要拆字結果相同,您所製作的漢字碼表內容都與行易的字碼表相同。即使順序上有些許改變,並不影響侵害著作權之判定。意即,只要有侵害著作權之行為產生,無論是應用在哪裡都一樣是侵權行為,即使只是在您說的記事本上。

我們依舊要求立即完成下架動作,如有必要,我們亦不排除採取相關法律途徑解決。
請慎之。

行 易 有 限 公 司
Boshiamy C&C
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126之6號6樓
6F. No. 126-6, Shin-Sheng S.Rd. Sec. 1Taipei, Taiwan
Tel:(02)2341-5677‧(0800)037201‧Fax:(02)2351-6612
郵政信箱:台北郵政24-645號信箱 E-mail : liu@liu.com.tw
全球資訊網:http://www.liu.com.tw http://boshiamy.com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To: liu@liu.com.tw
Sent: Wednesday, October 14, 2009 5:11 PM
Subject: re: 蝦米輸入法 Shrimp Input

致行易有限公司,日安:

以下有幾點補充:
1. 參考表的不同
貴公司的軟件"我"的拆碼是ix
而我的是ix再選擇"我"或"曳"
我的參考表是運用嘸蝦米輸入法的理論來思考,並參考蝦米族樂園提供的查碼網頁(http://liu.twbbs.org/),來為漢字碼表的每個字編出組字字根,我亦從沒有接觸貴公司的軟體或複製、改造貴公司的軟體來販賣,實沒有侵犯貴公司版權

2. 「嘸蝦米輸入法的理論」,目前已經沒有專利權。
http://edt1023.sayya.org/gcin/liu-patent.pdf

申請名稱:漢字數理碼輸入法暨其鍵盤裝置
申請人:劉重次
消滅日期: 0921111
消滅原因:未依限繳費(專利權當然消滅)

3. 我的軟件根本不是輸入法
我相信貴公司是收到iAcces方面的報告,單從表面來看就以為我侵犯了貴公司的版權。
請貴公司認真的下載我的軟件來使用就會知道這個軟件根本不是輸入法。
因為使用者只可以在軟件內輸入中文作記事,並不可以在iPhone任何地方使用。因此這個軟件只是一個記事本而己。就正如Windows上,如果貴公司的輸入法只能在notepad上輸入,根本就不算是輸入法呢!

我是一個在香港剛畢業的大學生,我沒有意圖侵犯貴公司的任何利益。
我可以在軟件上給貴公司網頁連結,以作貴公司宣傳嘸蝦米輸入法之效。

敬請回覆





---------- Forwarded message ----------
From:
Date: 2009/10/14
Subject: Re: 蝦米輸入法 Shrimp Input
To: 行易有限公司 <liu@liu.com.tw>


行易有限公司:

你好,我之前曾經sent過Email給貴公司,但貴公司回應沒有意思製作Apple認可的程序。之後我在網絡上找資料,得悉貴公司已經沒有續嘸蝦米的版權。我個人製作的嘸蝦米軟件確沒有侵犯貴公司的利益及企圖,解釋如下:
1. 字碼檔是自己製作,並不是取自貴公司製作的版本。
2. 這個不是一個iphone輸入法,因為它不可以在iphone任何地方使用。它只是一個記事本而已。

此軟件實有推廣嘸蝦米的用途。iphone用戶使用了此軟件定會購買貴公司的電腦版本。
我這個軟件是得到apple認可的,既可以為貴公司宣傳,又可以推廣嘸蝦米輸入法,何不行個方便?


Sent from my iPhone

On 2009年10月14日, at 下午2:44, 行易有限公司 <liu@liu.com.tw> wrote:

親愛的敬啟者,日安:
關於 App Store 上之"蝦米輸入法 Shrimp Input",並非為本公司正式授權之軟體,請於今日內(2009.10.14)下架完畢,以免觸法。
行 易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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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就把這信放著給使用者自己看吧 :)

喔,對了,嘸蝦米授權那麼多的廠商,包含 Google Phone 都是,你幹嘛把我們 iAcces 拖下水?
這個很明顯吧?
畫小雞也要劃出腸來??
k-fung wrote:
這個很明顯吧?畫小雞...(恕刪)


果然,真的是跟盜用的人再怎麼說都沒用。
所以你要做就去做吧,而行易也將會用下列法條來治你。

iPhone SDK agreement
3.3.13 If Your Application includes or will include any other content, You must either own all such content or have permission from the content owner to use it in Your Application.

軟體內含或是意圖使 User 使用不合法版權的資料將會被下架。
為了保護使用者的權益,可能今天買了明天產品就被撤離下架,大家還是再等等吧 :)
很報歉都是這麼晚才回您的post,
看了您寫了這麼多,我想也是時候該打住您的不平之鳴了。

第一、我想您自己也知道您一開始的產品介紹是什麼?
「app store上唯一的嘸蝦米中文輸入法軟件。」
您在對行易的信上說明的是什麼?

前後的言詞不一,您覺得要怎麼樣讓人相信您?要相信那段呢?

第二、其實我不想考究您的所謂
「我的參考表是運用嘸蝦米輸入法的理論來思考,並參考蝦米族樂園提供的查碼網頁(http://liu.twbbs.org/),來為漢字碼表的每個字編出組字字根,我亦從沒有接觸貴公司的軟體或複製、改造貴公司的軟體來販賣,實沒有侵犯貴公司版權」這段話是從那邊來發想來的。
請您回頭看看您的軟體(對不起我是指您的免費版,我沒買正式版真不好意思,可我也沒用盜版…)
請您用嘸蝦米輸入法的理論思考,告訴我們你是如何以一已之力,參考了那些漢字的字根,獨立建立起這個字「♖」跟字碼「,ROO」的關係?
是形像呢?是音像呢?還是意思相近?

更不要說是其他更多一仟多個您自主研發出來的蝦米符號表的內容怎麼會跟行易版本的如此一致了。

簡單的用一個常識來想想
扣掉了「如有雷同、純屬巧合」一說…
如果不是:
1.您從蝦米族樂園dump出資料。(選項①)
2.就是您dump嘸蝦米的符號表。(選項②)
3.就是您腦袋的電波剛好跟行易的工程師完全同步了,連意念都相通了。還是請神上身,請來了發明人來給您托夢?(選項③)
反正都來路不明,您就挑一個來認吧!

從這一點看來,
您似乎也沒有那麼在乎當初您所大義凜然講的那麼正義嘛…
jailbreak等同盜版,支持iAcces等同鼓勵盜版軟件…嘖嘖嘖…
拿東西至少也要看看自己拿了那些呀!

所以我當初就小小聲的說,您一定不是嘸蝦米的使用者。
您難道都沒發現?
要知道,您軟體所提供的符號,是從5.7b以後才有的東西、
是平空直接設計出來方便使用者打字需求的輔助工具。
本身是跟嘸蝦米的字根由來無關的。
你請發明人附身都拆不出來呀…
所以說下次您要寫的話,還是要先買本書看一下,書上有教…
您不嫌棄的話,我這兒有一本,翻得有點舊了,但內容保証是正版!行易寫的,來路清白。我可以寄到香港給您,郵資我出!

至於,回到您寫給行易的信,很抱歉…
請您指教一下那一段是您所謂的恭敬地聯絡,那一段是您所謂的尊重?
您不貼出這些信我還不知道
『此軟件實有推廣嘸蝦米的用途。iphone用戶使用了此軟件定會購買貴公司的電腦版本。
我這個軟件是得到apple認可的,既可以為貴公司宣傳,又可以推廣嘸蝦米輸入法,何不行個方便?』←這是尊重?
『對於貴公司保護iAcces的行為深感失望。』←這是禮貌?

想像一個場景:(警告:以下情節為設計對白,請勿模仿學習。盜版是不正確的行為,本段落並非鼓吹盜版行為)
您實用又便宜的軟體今天在app store上架了。
有個盜版商(對,就是您最深惡痛絕的那種人)寫信來跟您說,
因為內地沒有App Store,iPhone上想找個好用的中文記事本都找不著
您這個中文記事本軟體是這麼的好呀…
內地的同胞都用不到,很是可惜…
我呢,已經幫您整個完成破解了
也發布在各大論壇上了。我呢,每一處都有留下您的連絡方式、個人網站。
也算是替您打個知名度。您一位香港剛畢業的大學生,光是在內地就會有如何如何高的知名度,吸引不知道多麼多人的眼球,
對您將來找工作一定相當有幫助的…就這樣吧…
您也別計較我的行為啦!

您看到這種對話,您會覺得這個很有禮貌嗎?
您覺得很受到尊重嗎?
您覺得這是正義?是合理?這像話嗎?

再者,容我提醒您一點小小的地方,以免您又沒注意到。
根據iPhone SDK agreement,關於使用材料上面(看第三段喔)
您與您製作的軟體,其所內含的軟體資料,或將會含括的資料本身都需要具有『完全合法』的授權。
原文在這:
『3.3.13 If Your Application includes or will include any other content, You must either own all such content or have permission from the content owner to use it in Your Application. 』
我不是剛畢業的大學生,英文也沒那麼好。我想這段話我沒誤解太多吧?
還是您教教我您打算怎麼去跟apple說明您的行為是完全合法的呢?

您是打算賣一個叫「"無"蝦米」的空架子,(收費行為下)
然後裝作不知情的讓您的使用者背負你最厭惡的侵權風險呢?
還是根本就鼓勵您的使用者去作這件事呢?

再者,在賠償那段(第六段喔!)
您應當同意,保護、避免陷害Apple及其員工,
因為您的軟體侵犯第三方智慧財產或專利而產生損失、侵害,
不然apple會向你求償喔!
原文也附在旁邊:
『6. Indemnification
To the extent permitted by law, You agree to indemnify, defend and hold harmless Apple, its directors, officers, employees,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and agents (each an "Apple Indemnified Party") from any and all claims, losses, liabilities, damages, expenses and costs (including without limitation attorneys fees and court costs) (collectively "Losses") incurred by an Apple Indemnified Party as a result of Your breach of this Agreement, a breach of any certification, covenant, representation or warranty made by You in this Agreement, any claims that Your Applications violate or infringe any third par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 proprietary rights, or otherrelated to or arising from Your use of the SDK, Your Application(s) or Your development of Applications. 』
合約是會被中止的喲!
後面還有,您就自己慢慢看吧!(摘自 apple standard agreement20090608 v06的attachment 2 schedule 1的內容,夜深了,我就懶得翻譯了…)
『6.3 Apple reserves the right to cease allowing download by end-users of the Licensed Applications at any time, with or without cause, by providing notice of termination to You. Without limiting the generality of this Section 6.3, You acknowledge that Apple may cease allowing download by end-users of some or all of the Licensed Applications if Apple reasonably believes that: (i) those Licensed Applications are not authorized for export to one or more of the countries designated by You under Section 2.1 hereof,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ii) those Licensed Applications and/or any end-user’s possession and/or use of those Licensed Applications, infringe patent, copyright, trademark, trade secret or oth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any third party; or (iii) the distribution and/or use of those Licensed Applications violates any applicable law in any country You designate under Section 2.1 of this Schedule 1. An relieve You of Your obligations under this Schedule 1. 』



我想,當然創作者愛護自己的作品的心,渴求使用者關注的想法是很普遍的。
但是也不必說劍拔弩張的遇到不合意就動輒指責別人包庇、保護。
和氣生財、和氣生財是不是?

這個領域還那麼大,多發揮創意,多寫一些實用好用的東西。
大家還是會掏出荷包來買的。
T9中文筆劃輸入法反應好慢,而且會lag.......

而且輸入法介面,如果用回Nokia & SonyEricsson這些手機介面圖案會好好多......
例如改為下圖的圖案:
不好意思,無意雪上加霜,只是想請問

T9也是有專利的,作者有取得授權嗎
回歸基本面
沒有專利的東西,基本上要就談不上侵權
至於剩下的商標權,基本上只要logo不要做得太像,都很難構成侵權
回歸基本面
沒有專利的東西,基本上要就談不上侵權
至於剩下的商標權,基本上只要logo不要做得太像,都很難構成侵權

小弟雖然不是很懂法律,但是 我很認同樓上大大所說的

沒有專利的東西,就談不上侵權...

不想要筆戰,不過,這是個自由世界,也是個自由市場

使用者有權利自行購買想購買的商品及軟體

當然,如果因為侵權,而導致受害,那就先下載free版的囉

而如果真的因為沒有專利權,那也沒有侵權的部份

就是大家軟體一字排開,誰的好用,消費者自然就會買你家的軟體了

就像滿街都是英文補習班,app上處處是英文字典,消費者會自行選擇自已的喜好!!

我想!!最後的重點!!

「爭什麼,加在一起當撒尿牛丸不就好了,笨蛋」

火雞姐,救我啊!!
k-fung wrote:
在此謹將對話內容公開...在此謹將對話內容公開,免被別人誤會我對行易說了什麼污話


行易有限公司:

多謝你的回覆

根據本國專利公報 (民國39-88),劉重次先生輸入法已經沒有專利權。即大眾使用其拆碼原則來開發,也沒有觸犯法例。

貴公司的軟件當然有著作權,但在從沒有接觸、安裝貴公司的軟件及查看貴公司的參考檔下,我怎麼會侵犯貴公司的著作權?

在蝦米族樂園提供的嘸蝦米查碼網頁輸入IX也會得出"我"字,與貴公司的字碼表相同。
如果我製作的嘸蝦米記事本侵權,那麼蝦米族樂園提供的嘸蝦米查碼網頁又是不是侵權呢?

我無意、也沒有條件挑戰貴公司,甚至挑戰法律。有鑑貴公司如此執著,我己遞交更新版本給Apple。該更新將不會附帶參考表,要由用戶自行輸入。這可沒有侵犯貴公司的版權了吧?
預計更新審批時間須時10天。

對於貴公司保護iAcces的行為深感失望。



2009/10/15 行易有限公司 <liu@liu.com.tw>
- 隱藏引用文字 -

敬啟者,日安:

我們能了解您的出發點及想法。

但是在這裡必須與您說明一下:
無論您是參考什麼資料製成之表格,只要拆字結果相同,您所製作的漢字碼表內容都與行易的字碼表相同。即使順序上有些許改變,並不影響侵害著作權之判定。意即,只要有侵害著作權之行為產生,無論是應用在哪裡都一樣是侵權行為,即使只是在您說的記事本上。

我們依舊要求立即完成下架動作,如有必要,我們亦不排除採取相關法律途徑解決。
請慎之。

行 易 有 限 公 司
Boshiamy C&C
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126之6號6樓....(恕刪)


tom7089 wrote:
回歸基本面
沒有專利的東西,基本上要就談不上侵權
至於剩下的商標權,基本上只要logo不要做得太像,都很難構成侵權(恕刪)


skinnerlee wrote:
回歸基本面
沒有專利的東西,基本上要就談不上侵權
至於剩下的商標權,基本上只要logo不要做得太像,都很難構成侵權

小弟雖然不是很懂法律,但是 我很認同樓上大大所說的

沒有專利的東西,就談不上侵權...(恕刪)


===========
因為家裡窮沒錢念書, 所以小弟中文不好;
好巧不巧因為年紀輕, 所以眼睛還算不差.
看到了大家這麼熱烈的討論著一切的權利的同時,
恰巧發現的行易好像一直是在跟K-Fung大大討論的那個點"著作權"吧??

就好比說, 金庸的武俠小說或是其他作者的寫作文章的內容是有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然而, 家裡窮買不起小說的我, 自網路上看了其他非金庸的作品而習得的理論.
所以, 自創了一部可在網路上便宜取得的小說, <---- 此時, 小弟我還是沒拜讀過金庸的大作唷!
只是, 礙於本人思維易於常人, 小弟的拙作的閱讀方法必須是依照
第五章-->第八章-->第七章-->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第三章-->第六章
的順序去閱讀, 方得功力大增.
只是, 待閱畢之後, 小腦袋瓜裡所得到的內容好巧不巧皆跟購買正版的金庸正常閱讀版一模一樣.
這樣本人不知是否有涉嫌侵權之嫌呢?
請大大去翻查一下這著作權法吧!

至於
k-fung wrote: 對於貴公司保護iAcces的行為深感失望...(恕刪)

本著在商言商的理念, 任何商業行為的背後除了利益還更應該有理念以及願景吧!
(謎: ...也許是設計理念軟體不夠好才沒人肯合作呢?...)
行易的未來要不要推出於app store, 行易未來要與誰合作, 好像不是你我該去討論的重點吧?!?!

還是小弟眼拙不知大大原來是行易的大股東呢?
就算您是大股東, 還是有所謂的"著作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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