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帶犰狳 wrote:...自此到頂是私人土地,屬於野外環境而非公園,可以通行,但如果未邀入內而招蜂螫蛇咬或跌倒受傷者,後果自負,謝謝...自告示牌起始為私人土地,內有蜜蜂養殖場與巡邏惡犬很危險,切勿擅闖,後果自負請自重,感恩配合;”可以通行“不能寫,這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因為這形同開放”同意”生人進入,你會無法免責,在農場管理上你不可能面面俱到毫無疏失,現代人心不古,萬一出了任何意外,有些不要臉的就會找藉口卸責亂抓交替,尤其地主當然就成了被反咬一口的頭號目標,這防人之心絕不可少,若倒楣碰上大條的不會是普通的麻煩(例如老人家失蹤丶傷殘,甚至突發急症身故,等等等),萬一被告了即使最終勝訴也會搞到身心俱疲,更何況民事部份稍有不慎還會被坑得很慘!


立牌警告以保法律上免責其實很平常,這種事情政府幹最多,因為哪來那麼多的人力物力,去阻止白目的民眾主動涉險啊!?反正萬一出了事再動用資源去搶救吧,所以也不能說是完全的冷血不近人情,只是民主社會現實所迫,為避免動不動就挨告被聲請鉅額賠償,不得已而為之罷了;
所以別誤會說是在說服你”壞心腸”,沒這回事,先保護好自己只是基本,釋出善意也必須建立在自身的安全與合法權益之上,如此才可無後顧之憂;法律並沒有所謂”好心必有好報”這回事,法律只講”責任”,假如你只單方面秉持善意,心軟模糊了合法的界限,反而容易被心術不正的爛人,當成是漏洞放大利用死咬著不放,反正又不”吃虧”能A多少算多少...你何必擔這個風險呢?其實冷靜思考就結果論而言,兩造雙方都更小心一點的話,事實上對彼此來說都是有正面意義的;
警告立牌不用長篇大論寫太多(有時反而言多必失),文字精準丶語意不模凌兩可最要緊;在實際管理上不必事事”緊張”凡事都盯著,反正不需言明”可以通行”,仍會有一堆白目的置之不理照樣走過去,這你可以選擇性地睜一眼閉一眼,能做到互不侵擾丶不製造額外的麻煩與負擔當然最好,只要確定事先已充分警告,太白目的也別客氣堅決趕走,這樣至少幾乎就不大用擔心好心再被狗咬了;界線出入範圍內牌子多寫多立一些,並拍照存證;祝新春愉快順心如意;

愛。回。家 wrote:...多此一舉...




慷他人之慨最爽了,反正別人的土地X不完,不是自己的當然完全不痛不癢,別人管理的物業都自由進出隨人亂闖最好啦,萬一出事了是別人扛責任又事不關己,東西被幹了也不用自己賠,風涼話X話儘量講完全不用負絲毫的責任,只圖自己方便又不用付出任何成本與承擔風險,免費免責便宜佔盡...這是多麼地輕鬆自在又愉快啊!




PS:假如有一點點基本的法律常識,應該會知道民事不像刑事訴訟定義比較”嚴謹”,所以千奇百怪什麼可能都告,有時候就連想反控誣告都有點”困難”,所以司法流氓或訟棍往往都是利用民事訴訟來恐嚇丶騷擾一般人,太過大意一旦被咬上的話...輸贏是另一回事,但光是生活(甚至工作)被打亂丶以及心理壓力的沈重負擔,這些絕對就夠受得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