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ritMK wrote:再說,救生員每次救溺水者都救得活?醫生每次治療重症病患都救得活?還是南投縣消防局每次救山難的受害者是沒救到?...(恕刪) 如果救生員和泳池最遠距離超過溺水生存時間,游泳池負責人要不要賠?南韓世月號翻船也不是政府害的,為何南韓民眾怪南韓政府救援不力?政府機關有怠忽職守的行為,認錯不對嗎?
當一些人著眼在這次判決判的是單位有責任而不是消防員有責任難道消防員就可因此無事一身輕了嗎?單位有難,消防員能不跟著受難嗎?而且判定單位有疏失責任判決結果也都局限在執行面上的缺失而不是制度面上的瑕疵最後等於也是要靠人去加強執行力這沉重的擔子最後還不是又回到基層身上了"消防局"這塊招牌難道會自己跑去救難嗎?別再自欺欺人了
流川 風 wrote:當一些人著眼在這次判決判的是單位有責任而不是消防員有責任難道消防員就可因此無事一身輕了嗎?單位有難,消防員能不跟著受難嗎?而且判定單位有疏失責任判決結果也都局限在執行面上的缺失而不是制度面上的瑕疵最後等於也是要靠人去加強執行力這沉重的擔子最後還不是又回到基層身上了"消防局"這塊招牌難道會自己跑去救難嗎?別再自欺欺人了...(恕刪) 所以很明顯有問題的是主管機關的官員不會尋求制度上的改善只會怪基層標準的一將無能累死三軍
JerritMK wrote:不管家屬和法官的矛...(恕刪) 首先,自己的權利就應該去爭取。難道我們社會要去責怪爭取權利的人?因為這是法律上賦予的權利,沒有人可以批評。家人不需要去反省甚麼,因為去爬山的不是她們。誰該自我檢討?這個案件原告請其的機楚叫做 精神慰撫金冒險犯難精神有錯嗎?我不認為。冒險犯難精神與是否浪費國家資源是兩件事情。緊急搜救與是否付費也是兩件事情。臺灣的政府很聰明的會告訴人民,甚麼是危險的所以應該禁止。我門的人民也很順從的認為只要政府說不要做的,就不要去做。政府應該是為人民服務,如果從頭到尾就只知道限制、報復性的禁止,意圖讓輿論去指責山難罹難者,那麼這種政府只能說是失去功能。禁止獨攀就可能解決這問題?如果張博崴是跟另外一個人去攀登,那麼就一定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獨攀的危險是出事沒有人知道,不是出事沒有人去救!因此判斷的基礎應該是,這個人是否有疏忽,忽視自己的狀況,忽視客觀上可察覺的環境。如果張博崴擁有多年的登山經驗,並且經常獨自攀登同級的山嶽,且做好登山計畫,讓家人或留守人員知道他的行徑路線、撤退路線。那麼獨攀有錯誤嗎?這點或許我們可以思考。張博崴對自己遭遇山難有沒有可歸責的是由?我相信有「本院審酌上情,並斟酌張博崴隻身入山引發不必要風險及被告南投縣消防局投入救災之人力物力甚鉅,搜救人員不畏涉險備極辛勞等情,認原告主張被告南投縣消防局應賠償原告每人200萬元慰撫金,尚嫌過高,應以每人100萬元為適當。」法院在此處明白的說這件事情張博崴自己也有責任。以下內容摘自 101年度重國字第30號「又依上述資料已知張博崴入山時間在12點45分之後、從登山口至三椎山約須4 小時,則若能得知當日下山山友之下山時間,應更可推測張博崴發生迷途之最可能路段。然此重要情資,南投縣消防局並無即時蒐集,迨至3 月4 日始向山友唐小姐查訪,此經證人吳嘉宏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47頁),且查訪內容亦未注重山友下山時間及途經各重要地標之時間,查訪後亦未據以研判過濾搜救範圍」「上開情資,可從張博崴手機通聯紀錄迅速獲得相關訊息,且原告已屢向南投縣消防局請求基地台訊號定位,惟南投縣消防局於山難翌日即接獲通報得知張博崴最後通話基地台位置,卻未利用亦未於第一時間進一步積極取得相關通聯紀錄,以研判縮小優先搜救範圍,遲至事故發生後一個月之100年4月1日始會同民間組織中華民國山難救助協會前往白姑大山定位基地台訊號範圍。」「本件參與搜救之人員係採集體行動進行搜索,其單點線性移動之方式所為之搜救,涵蓋範圍並不廣泛,加以每梯次搜救時間原則上為三日,此經證人即南投縣消防局大隊長吳嘉宏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44 頁),扣除往返搜索起點之在途時間,及日落後無法搜救之時間,真正用於搜索未經搜索區域之時間,恐未及半日,於此情形,單一梯次自然無法深入搜索,須賴先後梯次之相繼銜接,始能徹底搜索。而先後梯次之銜接,除現場交接外,須仰賴指揮中心對於各搜索梯次行進軌跡之確實掌握與紀錄。且南投縣消防局派遣之各梯次搜救人員均攜帶衛星定位儀器,此觀被告南投縣消防局山難搜救報告可知(見本院卷三第231頁),以該儀器自可隨時在無遮蔽之地點回報搜救人員自己之座標,提供指揮中心記錄,以做為統整、管制、規劃搜尋路線之依據。然南投縣消防局指揮中心卻未要求搜救人員回報搜救軌跡之衛星定位點(參本院卷二第264頁正、反面張慶銳證詞),亦未利用相關地圖標示已進行及未進行之搜救路線區域,以利隨後搜救路線之掌控,卻僅以粗略之管制表,筆記搜救隊員敘述式之回報(見本院卷一第233-266頁)」「此搜救路線之記載,形式上與尋獲張博崴大體之證人黃國書所證稱之搜索路徑相同(見本院卷二第283-285頁、卷四第136 -138頁),然黃國書進入水管路後約莫一小時路程,即發覺單人行經之蹤跡,並循跡尋獲張博崴大體,南投縣消防局指揮之搜救人員行經同一路線卻無所獲,足見南投縣消防局當日派出之搜救人員,或未確實搜索,或所為敘述式回報有所誤差。而此情形,在南投縣消防局僅依敘述式回報做粗略管制之情況下,顯然無法掌握其實情,自有礙搜救指揮功能之落實,足證南投縣消防局就此亦有未確實記錄統整搜救路線之疏失。」「可知被告南投縣消防局對於到場支援人力,並未依消防機關與協助救災機關處理山難事故支援聯繫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發揮指揮中心應具備之指揮統合功能,對於搜救人力之佈置及搜救路線之規劃,顯未有效妥善掌控,致生搜救範圍紊亂、搜救人力配置不均致錯失救援時機之弊。因此,本件搜救雖經投入605人次、搜救犬20隻次、空勤直升機5架次(見本院卷三第231頁南投縣消防局山難搜救報告),然經搜救51日迄無所獲,其耗費眾多辛勤人力投入司晏池週遭、水源路盡頭、帖比倫溪等可依山友資訊及通聯過濾排除之區域,致成效不彰,被告南投縣消防局之指揮疏失,實難諉責。」內容大多指責台南縣消防局的疏失,這些疏失其實是當時可以做的。「違背職務義務之有責性,不必僅著眼於行為之公務員個人為限,從行政之整個行為而論,如長官善盡其指揮監督之職責,當可防止公務員違背其職務之義務者,則公務員有違背職務義務而加害於他人時,即係可歸責於行政機關組織及指揮作用之有瑕疵。從而行政機關組織作用之功能不彰,即應認為具備有責性,如因而發生違背職務義務之行為而使他人受害,行政機關即不能免其國家賠償責任。」我建議大家先去看看判決書的內容之後,再來評論這件事情。人民事可以要求政府表現的更好,而不是只能對政府的行政行為照單全收。至於引發山難的人員是否應該負擔費用,我覺得可以討論,我認為如果登山客有很具體的疏失,也就是一般人都不會這麼做例如登山卻不帶糧食,明知自己有疾病卻不帶藥,諸如此類的的狀況就應可以考慮應該要位自己的疏忽負責。臺灣山岳繁多,甚至是台灣的重要觀光資源,要親近山林,就必須走到裡面去,人民有需要,政府就應該去研究好的措施,否則空有美好山林,卻讓人民不得親近,這並不是一個理想的狀況。LLACAS wrote:那有人要跳樓自殺,...(恕刪)
芭樂068 wrote:所以很明顯有問題的是主管機關的官員不會尋求制度上的改善只會怪基層標準的一將無能累死三軍 那主管機關依照自己的權責範圍做出適當的管制這也是尋求自己能力所及改善制度的方式之一旁人有什麼資格去下指導棋嗎?需要扛責的是他們不是只會出一張嘴的網民還是你的心態都要包贏的?一切都要按照你的意思去做才算有能力?
流川 風 wrote:那主管機關依照自己的權責範圍做出適當的管制這也是尋求自己能力所及能改善制度的方式之一旁人有什麼資格去下指導棋嗎?需要扛責的是他們不是只會出一張嘴的網民...(恕刪) 政府官員是拿人民稅金養的,人民為何不能批評指導 扛責任的不是政府官員,他們還是領他們的薪水和退休金真正扛責任的是罹難的受害者政府官員做不好就是要批評他們對眾人之事冷淡苟且鄉愿的人,是阻饒進步禍害後代
芭樂068 wrote:政府官員是拿人民稅金養的,人民為何不能批評指導扛責任的不是政府官員,他們還是領他們的薪水和退休金真正扛責任的是罹難的受害者政府官員做不好就是要批評他們對眾人之事冷淡苟且鄉愿的人,是阻饒進步禍害後代 提醒你,有資歷有經驗的救難人員一個一個的選擇離開或提早退休了當然你還是可以巴望著政府去解決這一切的一切問題你高興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