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懂山的人!司馬庫斯車禍泰雅族人徒手爬90度峭壁救人

peryct wrote:
救生艇翻覆2死 3救...(恕刪)

這事情原本定案應該是無罪.當事人心情和往後的救人心態都因此改變.到底誰在幫人誰在害人,家屬和司法都看不出來嗎?
家屬一昧只想利用死人討錢,而司法卻是矇蔽亂審判

Mask1491 wrote:
這事情原本定案應該是無罪.當事人心情和往後的救人心態都因此改變.到底誰在幫人誰在害人,家屬和司法都看不出來嗎?
家屬一昧只想利用死人討錢,而司法卻是矇蔽亂審判


peryct wrote:
救生艇翻覆2死 3救援義工改判無罪

全案還未定讞啊...


聊一個真實例子

有一名路人甲幫忙處理車禍

當時傷者被撞且無意識

於是路人甲幫忙打電話叫救護車

結果路人甲被傷者的家屬誤認是肇事者

車禍現場正好當時有路人乙經過並目睹整個事件

並留下聯絡電話給路人甲

經路人乙與警方解釋後

路人甲才沒事

路人甲說了一句話讓我印象很深刻

不是我對社會冷漠

而是社會逼我冷漠

杜傑克 wrote:
不是我對社會冷漠 而是社會逼我冷漠(恕刪)

杜傑克 wrote:
不是我對社會冷漠

而是社會逼我冷漠


我懂了...目擊車禍就快速離開...

選擇冷漠就不會有人被誤會...同時祈禱自己永遠不會是那個需要被幫助的人
Generation Kill

podman wrote:
我懂了...目擊車禍...(恕刪)

不能這說吧就因為被誤會誤解被告,造成這樣的現象...

不過該幫助我會幫助不至於說的這冷漠

Mask1491 wrote:
不能這說吧就因為被誤會誤解被告,造成這樣的現象...

不過該幫助我會幫助不至於說的這冷漠


換言之...大部份人的惻隱之心是有前提的,首先是先考慮自己是否可能被拖下水

我想...如果會這麼想的人通常會選擇迅速離開,最多幫忙打電話報案

我個人的登山經驗中不只一次被好心的路人載下山,一次在南橫,一次在中橫

都是非常無助情況下被幫助,我想如果沒人幫我大概會變成路倒人

我也曾親眼目擊車禍發生,一對老農夫妻在山路上撞上山壁,我毫不考慮的下車幫忙

先報警119求救,再察看傷者是否需要幫助,幸好傷勢不太重,直等到救護車到現場才離開

互相幫助是人性的一部分,會想到被告的人決不會伸出手

所以我認為人類的惻隱之心是依靠直覺的,還有每個人的不同生活經驗造成

Generation Kill
杜傑克 wrote:
先聲明一下 我是假設以我自己為例

並非指責任何英勇的救難人員

參與救難的人員相當辛苦也很偉大

我原本的想法是 在當時的情況下

假設我是路人(或目擊者)

若是我冒然搬運傷者會不會造成傷者的二度傷害

或是我在搬運傷者的過程中失手造成傷者的二度傷害

那麼在考慮上述兩點的情況下

我應不應該移動傷者

但是前面的大大也說了

要看當時的情況 (恕刪)


看環境
必要時先移動傷患到安全的地點
可以的話簡單處理後在移動傷患

如果我是路人(或目擊者)發現車禍後火燒車要不要冒然搬運傷者
當然要先把搬運傷者啦不然自己處理傷患中也被燒死了
你可以在火裡處理傷患普通人不可以啦

如果 就只是車禍沒有被燒被淹死被壓掉下去或是搶救困難就不要移動傷者

幫忙警示跟報警報消防隊

不過台灣不是一群人幫忙的話
請打119就好了
太恐怖了
法規也不幫忙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的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的規定。
見鬼的爛法條
1. 不是救護人員 才能用
2. 緊急避難<~要引用法條沒有直接一點的嗎?


以上內容由各造字機構提供為純屬隨機拼湊性質,僅作參考,使用者應明瞭其參考性,審慎考量本身之機率風險,使用者若依本資料抒發生任何狀況須自行負責.
podman wrote:
我懂了...目擊車禍就快速離開...

選擇冷漠就不會有人被誤會...同時祈禱自己永遠不會是那個需要被幫助的人


也倒不必這樣

而是要在幫人之前先懂得自保

在國外 路人遺棄傷者 導致死亡

還有一條法令稱做"見危不助罪"

-----------------------------

那位路人甲對我說過的話

我也是一笑置之

在路上遇見車禍事故

我也是幫忙指揮交通

然後報警跟打119

但我不會去移動傷者

除非是火燒車還怎樣

報警的時候

我也會先跟警方說

我是目擊者

同時找一些路人或店家幫忙做證

確保自己不會吃上官司

台灣現行的法條如果不修法

只會讓這個社會越來越冷漠而已

幫忙救人吃官司

傷害罪又屬於刑事

還得賠錢了事

如果是家庭經濟支柱

要當事人情何以堪

這也不是虛造的案例

而是血淋淋的案子
clarkbicycle wrote:
看了這個討論串很久,我認為熱心幫忙絕對值得讚賞!

但知道越多真的是越害怕~沒有固定直接背負我實在會良心不安呀!

我想問一個問題,請熟悉法律的大大幫忙解惑:如果因為背負造成傷患癱瘓,家屬提告,法官認定我受過急救訓練卻未使用專業的急救技巧,造成患者癱瘓~是否會因“業務過失”而判刑呢?
同上,如果是一位未經急救訓練的熱心民眾,相同的最後造成患者癱瘓……結果又會如何?(恕刪)


不要說法官會不會判刑
光是上法院就很麻煩了

緊急醫療救護法 目前沒有免責

然後目前躺在立法院的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訂經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
二、增訂救護人員以外之人,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二)


民法第一百五十條(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24條(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怎麼覺得還是要上法院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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