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iffer5315 wrote:
sorry to heard that
1.不是警察尋獲的。
2.是掃地阿婆意外從灌木叢中挖出來的,交由體育館辦公室通知我去拿。
3.「死」警察一直幫竊賊找理由說應該不是偷竊案︰
(1)卡没被刷,不像竊案!
(2)手機没被打不像竊案!
(3)置物箱没有被強行破壞痕跡,應該不是竊案!
(4)搞不好是你忘記在車外,好心人怕你的東西被拿走,幫你先「藏」到樹叢裡!(X!裡面就有我的名片、工作證以及公司電話,塞樹叢當我是密室逃脫高手嗎?)
(5)所長(警官)︰如果你要報「失竊」被查證出來不實,將有「謊報」刑責!(又在嚇人了……)
4.當然我確定是遭竊,所以堅持要報「偷竊」,警察叫了鑑識組的人來,馬上就叫我先簽了鑑定同意書,然後拿出大整理箱要我把包包放下去用「三秒膠」燻。但燻下去所有東西當然都報銷(價值快10000)了,那這跟找不回來有什麼差?所以取消鑑識同意與報案。
5.警察確很用心去把附近的監視器調出來看,但是對於不希望民眾報「失竊」的吃案手法很不爽,我對察政體系的好感度瞬間下降30%。
wadeawp wrote:
至少在下一支你中意的手機出現之前不用被那悲劇的野火荼毒
是被荼毒没錯,
但有種雪中送碳的溫暖,
我要把它供奉在乾燥箱直到920變成備用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