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這兒看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也就是說如果購買車票或遊樂場所的票再轉售圖利(價錢比購入價高)
警察查到是可以開罰單的,但沒有刑責~
不過有一個規定要注意,就是鐵路法,
鐵路法第65條: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這個是有刑責的勒!
所以購買台鐵車票後發現用不到,是可以轉賣,
但務必不能抬高售價喔,不然有刑責的勒!
後續修法:
鐵路法第65條已經在日前修正,取消刑責勒,改成罰錢
鐵路法第65條(新法):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
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
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出處這裡
所以非票券類
沒有黃牛的問題
酸民退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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