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的保固居然是從訂購的那天算起

原來不只蘋果有信徒,小米信徒也不少,還全世界都這樣勒,
全世界的東西你都買過?這種案子就找消保官申訴,反正不用花錢,
又不是奴隸,主人說什麼都是對的.
樓上可以不住台灣,出貨日就發票日,無法忍受就不要買,沒人強迫。
這樣不合理喔!請問各位米粉,你的生日是受精開始算,還是出生被抱開始算起?
terrywei wrote:
最近發現小米手環2的...(恕刪)


這樣的話,你只能親自去小米之家購買,發票日等於購買日。
的確當初定的保固規則是以訂購日為主,樓主沒仔細看,一般沒用到不會詳細看條款的
是沒多少錢沒錯 , 但合理說應該是簽收貨當天比較合理。
叫貨運現場打開抄序號的奇怪說法都出現了 .... 鬼扯 , 最好是 小米不知那包裹號碼對應哪個商品其序號是多少 !!
包裹簽收時間都可查到 ... 那包裹對應哪個客戶哪個發票哪個商品序號 ... 這可以辦到的 ....
只是當初小米訂的規則就是 , 以發票日當保固依據(或許大陸就是這樣所以台灣一樣 , 如大陸不一樣那就搞笑了 )

要看看你媽媽會開發票給你爸嗎
吳牛2014 wrote:
這樣不合理喔!請問各...(恕刪)
到底有啥好吵的?

不管合不合理

請在購買前詳閱相關規則
請在購買前詳閱相關規則
請在購買前詳閱相關規則

台灣人大多有一種毛病

就是不喜歡看使用說明 然後有問題直接說產品或該公司很爛
馬的明明就自己不會用

試問一下你去餐廳吃飯 餐廳也有標價
但你沒看標價 直接點了餐吃完後才來靠北很貴要退錢
這樣算不算奧客?


TOY IS MONEY
說iPhone以開通日起算保固並不完全正確,有三種情況:

1. iPhone出廠後三個月內被開通,此時的確是以開通日計算保固
2. iPhone如果出廠後三個月沒有被賣出,保固就會開始起算,而且是以出廠日計算的,在這個時候,使用者必須出示發票等購買證明,保固才會調整從發票日期起算
3. 如果使用者買到出廠超過三個月產品,又沒有發票的話,那就是從出廠日計算保固

所以那些賣過季產品的賣家佯稱以開通日起算,其實都是錯誤的,過去我就買過上一代iPad,上網查詢保固只剩幾個月,網站就要求發票照片或傳真,才改成正確保固日期

所以發票真的很重要
既然規則有寫的很清楚,你購買的同時就代表你已經同意了該條款,應該沒有什麼合不合理的問題
好奇心下,去問了∼∼

與網購鑑賞期有衝突,被切割兩事...不能接受,但又能如何?


受理機關:法務局
回覆機關:法務局
回覆日期:107/05/03
處理情形:處理完成
親愛的市民:您好!
有關您來信詢問網購商品保固日期起算日是商品訂購日、商品出貨日還是商品收受日及消費者應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等,謹為您說明如下:


一、按商品保固期限之訂定乃契約自由之範疇,非屬法定責任,故企業經營者得基於其保固策略,與消費者約定商品之保固條件、保固範圍及保固期間,並依其約定履行其保固承諾,上開約定於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前提下,行政機關應予尊重,與消費者是否購買網購商品無涉,請參考。另民法針對買賣契約定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依該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是以如消費者於網購商品時發現商品有瑕疵時,仍得依上開規定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出賣人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二、另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規範之內容則係立法者就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等特種交易型態所賦予消費者的法定特殊契約解除權,與商品的保固條款內容係屬二事。惟企業經營者應清楚標示並充分揭露資訊,提供民眾選擇是否與之訂立契約。如業者所揭露之資訊不充分時,您可向本局提出申訴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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