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網購鑑賞期有衝突,被切割兩事...不能接受,但又能如何?
受理機關:法務局
回覆機關:法務局
回覆日期:107/05/03
處理情形:處理完成
親愛的市民:您好!
有關您來信詢問網購商品保固日期起算日是商品訂購日、商品出貨日還是商品收受日及消費者應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等,謹為您說明如下:
一、按商品保固期限之訂定乃契約自由之範疇,非屬法定責任,故企業經營者得基於其保固策略,與消費者約定商品之保固條件、保固範圍及保固期間,並依其約定履行其保固承諾,上開約定於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前提下,行政機關應予尊重,與消費者是否購買網購商品無涉,請參考。另民法針對買賣契約定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依該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是以如消費者於網購商品時發現商品有瑕疵時,仍得依上開規定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出賣人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二、另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規範之內容則係立法者就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等特種交易型態所賦予消費者的法定特殊契約解除權,與商品的保固條款內容係屬二事。惟企業經營者應清楚標示並充分揭露資訊,提供民眾選擇是否與之訂立契約。如業者所揭露之資訊不充分時,您可向本局提出申訴以維護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