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台灣的慣例來說,依法行政這四個字很重要,要求廠商簽切結書這種沒有法律規範的行政命令,能撐多久,比方說我簽了不遵守又能如何??能罰我錢??禁賣??法源依據呢??所以才有修法事項,但是法律條文裡沒有人在要求簽切結書的啦,自然就變成修法之後了觸犯就會禁售,只要送審的東西是合規範的就沒問題,不過最後會不會這樣通過呢?就要看執政黨的意思囉,照修訂的條文網站也不能賣大陸不合規定的手機,露天蝦皮那些代購之類的真的會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