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澤春指揮官說,艦隊指揮部三次人評會,懲處從兩小過到維持一大過都有,最後由他以行政裁量權決定記張鳳強將軍三支小過。他說,因為自己也自請處分,所以若記張鳳強一大過,自己也願意被記一大過以示負責,這是為了做給下面的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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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艦長是我在軍中的老長官,也是一六八艦隊938寧陽軍艦的艦長
沒想到短短十年就登上艦隊指揮官的大位,此人不僅帶兵也帶心
所以實至名歸~
反觀張將軍實在是太急了,為了求表現把長官也拖下水,自己一意孤行帶領三艘軍艦航向那與國島
把國家面子都賠掉,嚴格來說只記三支小過是有點過輕
不過軍旅生涯應該也就此結束了!
什麼狗屁理由都跑出來
海軍裡頭的評論
海軍艦隊指揮部第三次人評會後,各界非常關注懲處情形,然而卻遮遮掩掩,說什麼「要等全案調查清楚後一併公布」,一直拖到11日發布懲罰令才由媒體披露——三支小過。張鳳強的懲處結果公開了,但是對其他人的懲處狀況卻諱莫如深,外界依然不得而知。這種現象與蒲澤春在本案一開始說要把「相關違失人員一律移送法辦」,實際上只有張一人被送法辦的情形如出一轍。我並非主張其他相關人員也要處分,因為從專業上的理解和認知,我認為所有參與本次訓練總驗收的人並沒有犯錯;讓人無法接受的是蒲對於本案牽拖和說謊的處理態度,以及就算是昧著良心也要以懲處部屬的方式來硬拗自己和首長「沒有錯」的馬屁嘴臉。因為是莫須有的案子,所以處理起來顯得格外心虛,於是不斷上演前後講法自相矛盾,邏輯錯亂的牽拖藉口以及必須以更多的謊來圓前面的謊等等荒誕不經的戲碼。
我始終無法理解,海軍司令部既已將懲處建議退回,何以艦指部依然這麼堅持?9月13日《新新聞》電子報以「張鳳強案歹戲拖棚,開三次人評會還搞不定」為由,說〈海軍司令董翔龍帶不動海軍〉,莫非蒲不甩董翔龍的傳言真有其事?到處打聽之下,沒想到答案竟然是真的,蒲非但堅持記張三支小過,還以自己的去留迫董就範。這更令人費解了,難道上將司令會奈何不了一個中將指揮官?按理講,司令部把艦指部先前的懲處建議退回,即表示上級機關不接受下級單位的處置作法,才予退回重新檢討。區區一個軍團指揮官卻敢於堅持與司令抗衡,而司令竟拿他沒轍,這裡面沒有文章,只怕很難讓人相信。蒲敢如此囂張跋扈,不受節制(高華柱念茲在茲的「節制之師」顯然對蒲並不適用),背後定然有個比董位階更高,權力更大的藏鏡人,而這個藏鏡人看起來只有高足堪勝任。從這個角度來看,蒲莫非是在貫徹高的決策,因此董才會感到莫可奈何?所以,媒體認為董帶不動海軍,似乎也不能算錯。
艦指部召開第三次人評會前,蒲同樣召集與會委員進行沙盤推演,制定主打策略,並由主席馬振崑要求與會人員簽署保密切結,規範不得洩漏會議內容。單純的人事評議會內容以保密理由不對外公開,不僅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第八款),亦予外界對會議主席及與會將領不可能會在公平、公正的立場上審議此案留下想像空間。張基於前事之師,以極度灰心和失望的心情,抱著不想再讓艦指部幾位將領羞辱的心境,拒絕再度出席。最後,張不得不在昔日老長官的勸說壓力之下參加。結果與第二次會議一樣,馬主席和政戰主任林天量及業管作戰的副參謀長遲名琳等將領都一再圍繞在擅自變更計畫、離開ADIZ上打轉,與前次不同的則是新增加一項指控——駛入非操演海域,沒有先做風險評估,影響安全。
主官針對人事處分案親自評估當事人可能會有的反應,並制定詰問的方向重點與打擊當事人的策略,這種態度若不是要置當事人於完全沒有迴旋的死地,又將如何解釋?講白一點,蒲就是要對張嚴懲重辦,令其不得翻身,才會在人評會之前多次召集委員實施沙盤推演,冀求萬無一失。在這個前提下,張在會議中所有的解釋都不被接受,張再次參加人評會所受到的對待,除了羞辱,還是羞辱。後來在董的妥協之下,懲罰令的事由遂根據艦指部對張的三項指控,每一項分別給予記過乙次。艦指部對張案的懲處程序總算是完整了,外界似乎沒有再針對程序是否合乎正義臧否的餘地。然而,這種作法卻坐實了外界對本案「先射箭再畫靶」的質疑——經過沙盤推演的人評會,本身就喪失了公正性和客觀性,為了處分而處分的人評會只是完成了最後畫靶的程序,毫無公理正義可言!
蒲予張第一支小過的事由是「未經統裁部核准,擅自變更計畫」。這項指控只能突顯蒲對張的欲加之罪,根本不能成立,也無法讓人信服,說明如下:
第一,此一事由與艦指部於本案初期將張移送法辦的指控完全一致,然而軍檢既已還張清白,艦指部如何還能夠以同樣的指控作為處罰的理由?難道軍檢處分的效力還不如一個主官的行政裁量權?海軍權保會將艦指部以相同理由的大過處分撤銷,蒲想都不想,直接以相同理由改記三支小過。如果長官可以任憑一個理由想把部屬送法辦就送法辦,心情不爽想記大過就記大過,高興想記小過就記小過,這也未免太過霸道專制、無法無天了!
第二,本案實際上的情形卻是張為了爭取在這次支隊層級的年度大戲——艦隊訓練總驗收戰術對抗中,爭取較佳的成績,作戰計畫都親力親為,於海上作戰階段完全秉持渠制定計畫的全般概念、作戰構想與兵力運用原則遂行,何曾擅自變更計畫?(相關說明亦可參考本部落格以〈為張鳳強申冤〉為題的文章)
第三,所謂「未經統裁部核准,擅自變更計畫」的指控顯然還是認定支隊「謹電核備」的戰術行動電文「未經統裁部核准」,於是說張「離開ADIZ」是「擅自變更計畫」——一種昨是而今非的欲加之罪——海軍「謹電核備」的行動電文從來都不需要獲得「核准」,除非上級另有指示(相關緣由詳見本部落格另一篇文章〈抽絲剝繭,還原事實〉,另有呂竹本先生對專業術語的定義註解如下)[1]。
第四,張於啟航前的作戰會議中曾向統裁部報告,基於可能的敵情威脅考量,必要時將啟動《應變計畫》遂行海上機動,並伺機與敵作戰。當時並無任何人有異議(因為海軍人皆知這種戰術作為合理適切,自然不會有異見);從啟航到返港期間的海上作戰階段,支隊亦將各項行動作為電報統裁部及相關單位,都得到「抄收」的肯定答覆。當整個支隊順利完成任務平安返港,這表示張在執行海上作戰任務的過程已經善盡渠身為支隊指揮官的責任和義務,何錯之有?
第五,張率領支隊平安、成功地達成了本次作戰任務,艦指部不但不予獎勵,反而以長官的錯誤認知和其他外力因素回過頭來追究張的責任,這是非常沒有指揮道德的;這種寧願否定海軍自己正確的運作模式,也要羅織罪名處分自己將校(包括當時在統裁部當班的朱哲聖中校以及隨艦測裁的隋己龍上校等裁判官在內)的行徑也是無法讓人接受的。
第二支小過的事由長達112個字,概述如后,「未依指導計畫不超越ADIZ之規定及聯合截擊作戰期間不得出截擊操演區域,[2]亦不得進入日本領海(與那國島)鄰接區(24浬),違反操演紀律」。這些文字正好突顯指導計畫語焉不詳的問題和後果,說明如下:
第一,「不得進入日本領海(與那國島)鄰接區(24浬)」到底是指不能進入「領海」還是「鄰接區」?這兩個名詞的概念並不一樣,船舶在這兩個水域活動所受到的待遇也有很大的差別。同樣地,海軍司令部的指導計畫中「不得超越ADIZ」的說明雖然是基於海、空軍的既有認知,所以沒有特別強調是針對航空器而言,但現在卻成了馬屁官僚用來犧牲部屬的藉口和理由,也可能因此讓其他軍種出身的首長誤解,這就是語焉不詳的後果。[3]
第二,假設「不超越ADIZ」的規定適用於艦艇的解讀是正確的,則後面「聯合截擊作戰期間不得出截擊操演區域,亦不得進入日本領海(與那國島)鄰接區(24浬)」等文字皆屬多餘,因為只要前面那句話成立,即適用於所有的載台;既然不能超越ADIZ,當然也就不會有後面進入日本領海的問題。前面先說「不超越ADIZ」,接著又說「聯合截擊作戰期間不得出截擊操演區域,亦不得進入日本領海……」,適可表明前者是規範航空器,後者才是規範艦艇,因為艦艇航行並不限於ADIZ,因此必須特別說明。而航空器除非獲得許可,一般活動都被嚴格禁止離開ADIZ。
第三,「聯合截擊作戰期間不得出截擊操演區域,亦不得進入日本領海……」的問題癥結和重點在於開宗明義的第一句話——聯合截擊作戰期間——由於整個戰術對抗並非一直處於截擊作戰狀態,因此,指導計畫的這兩句話表明艦艇於非聯合截擊作戰期間的戰術機動是沒有任何限制的,支隊指揮官於此期間享有絕對的行動自由。一旦進入聯合截擊作戰階段,支隊就必須駛入規範的交戰區域。
第四,「聯合截擊」的概念是指海、空軍部隊對敵水面艦隊遂行海、空聯合攔截打擊,因為聯合截擊作戰兵力包含空中部隊在內,所以必須特別註明在此期間「不得出截擊操演區域」(此區域的東界剛好是ADIZ的界限)。當然海上兵力更「不得進入日本領海」,這點則是依照《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九條第二款)的限制加以規定,其目的在於規範艦艇的演訓位置不能選在他國的領海實施。
第五,按程序艦指部應依海軍司令部令頒的《101年度海軍艦隊訓練總驗收指導計畫》制定艦指部本身的實施計畫,再令頒給各艦隊做為制定支隊作戰計畫的依據,可惜只是逕行照轉。艦指部若不便宜行事,或可發現指導計畫的破綻和疏漏,從而可以更清楚明確地把資訊呈現出來。然而,不用功倒也罷了,還妄乖並曲解了指導計畫中有關「不超越ADIZ」以及於「聯合截擊作戰期間不得出截擊操演區域,亦不得進入日本領海……」的規定。蒲以其對指導計畫的錯誤認知當做懲罰部屬的理由,邏輯上就講不通,更別說這樣的處罰能夠教人心服。
第三支小過的事由是「駛入非操演海域前,未實施風險預防與管控作為,影響訓練安全」。這項指控乍看之下會讓人感到心驚,莫非支隊在執行任務過程中發生了影響安全的重大事故?是人安?航安?還是物安?結果並沒有。仔細斟酌,才發覺原來另有蹊翹,說明如下:
第一,「駛入非操演海域前,未實施風險預防與管控作為,影響訓練安全」這個陳述本身就有問題。你說我沒有實施風險預防作為,卻沒辦法拿出證據證明我沒有;我說有,還可以舉證歷歷證明我確實有。在這個狀況下,你怎麼還能夠以這種理由處分我?蒲以這種既不充分,又有問題的指控來處分張,能夠說這不是欲加之罪?
第二,「駛入非操演海域」的講法不適用於本案,因為本案的戰術對抗是一種仿真的海軍作戰行動,只有作戰海域而沒有操演海域,所以沒有「駛入非操演海域」的問題。蒲對張的懲罰事由引用錯誤的軍事術語,不僅暴露自身欠缺專業素養,也喪失了這項指控的正確性和正當性。
第三,支隊全程船位皆保持於海軍司令部令頒指導計畫規範的作戰海域之內,各艦航前會也都按規定提報風險評估,在公海上全程掌握風、流等海(氣)象和水文狀況,即使日本P-3在頭頂上飛來飛去,也能確實遵守國際海洋法規範,並且冷靜克制,完全沒有任何擦槍走火的情形,風險管控作為良好;整個任務順順利利、平平安安地完成。這個結果證明蒲稱張「未實施風險預防和管控作為」是莫須有的指控,處罰當然不能成立。
第四,蒲其實真正想要表達的是張跑到與那國島去,犯了「大忌」。所以才以這個理由處分張。既是如此,為何不敢挑明講?說清楚張到底犯了什麼大忌?如果真的是犯了危害國家利益的大忌,社會輿論必然會堅決支持高和蒲對張重懲嚴辦!然而講不清楚,也說不明白(因為張在這件事情上根本沒有錯),只會以「駛入非操演海域」當作入罪的理由,除了自曝軍事專業不足,也欠缺說服力。
第五,蒲以這種理由來處罰部屬,顯然並不清楚海軍作戰指揮官必須具備什麼特質。然而,若以這種理由的懲罰能夠成立,將會造成非常不好的影響——從今而後各級指揮官都不會再有敢於冒險的信心和勇氣。然而大膽勇敢正是海軍作戰指揮官必須具備的重要特質之一。某些作戰行動成功的背後(也許指揮官並沒有把握順利執行這些行動,但願意承擔經過權衡的風險),勇敢意謂著信心。指揮官經驗越豐富,越有勇氣選擇冒險(經過仔細衡量的風險)。張即具備這種特質——勇敢、自信、經驗豐富,這是多麼可貴的將領,然而在蒲眼裡竟然只是「中等以上」的能力,實在不可思議,也不知道該怎麼說才好!
蒲援用《陸海空軍懲罰法》處罰張,偏偏該法找不到任何「操演違紀」的懲處規定,因此引用的法條都顯得非常牽強(依序分別為第八條的第十一、第十七和第十款)。綜觀蒲加諸於張的三項懲罰事由,實際上只是為了一件事——跑到與那國島海域;以蒲說不清楚、講不明白的理由叫做「離開操演區,違反操演紀律」——假設這個指控正確,應僅就這件行為加以處罰,不應該硬將一件事拆開成三件事分別處罰。為了避免這種加工的處罰行為,《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才會規定「同一行為而發生兩種以上過犯結果者,應從一重懲罰」(第四條)。換言之,假設蒲處罰的三項事由和處罰種類都成立,依上述規定頂多也只能夠予張「記過乙次」處分。更何況張並沒有錯,蒲依行政裁量權堅持記張三支小過如果不叫「追殺」,又該以什麼詞來形容?
前陸軍總司令陳鎮湘上將(現任立委)指出,演訓本來就是要找出錯誤,誠哉斯言!陳總司令說他從來不會因為演訓犯錯而處罰部屬,這是多麼有識見和擔當的長官啊!這麼鮮活的典範就在眼前,蒲竟視而不見?顯然被自以為是和剛愎自用的性格蒙蔽了。高於9月24日接受立委質詢本案時宣稱,海軍已將懲處案退回。真的是這樣子嗎?懲罰令不需要先撤銷嗎?最好不是唬弄民意。假如高說的話是真的(最好是真的)!那麼,蒲若不改蠻橫霸道作風,依然堅持不當處分,我就無法理解蒲這種無謂的堅持,到底是要對高感恩圖報?還是要恩將仇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