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 巴丹群島領土主權問題之研究

常有台灣漁船被菲律賓武力押往巴丹群島,
而政治大學歷史系有針對菲律賓巴丹群島主權做過研究報告,
該群島存有主權爭議性.
巴丹群島領土主權問題之研究

zoes wrote:
常有台灣漁船被菲律賓...(恕刪)


有這樣的領袖,哪天蘭嶼澎湖綠島都被老菲拿去了,
也沒有爭議性.
完全同意

我們應該要重申巴丹群島的主權,以及北緯20度以北的領海主權
1.巴丹島12海浬以外為我國領海.除巴丹島民可到我領海捕魚,其他菲律賓漁民則不可.必要時我軍可檢查外國在此區域的船艦
2.成立在巴丹島的僑民服務處,就近協助當地華僑以及必要時救濟當地居民
位於北緯20-21度的巴丹群島





海權屬於原住民族(吳文凱)

農委會主委日前建議廢除北緯暫定執法線並將呂宋島附近列為危險海域,在外交攻防看似更上一層,但卻非長久之計。筆者就以原住民海域自治觀點,提供政府具有主權象徵亦符合世界潮流的解決方案。

承諾共同保護管理
首先,海域自治範圍探討。巴士區域(Bashiic Area)一詞源於1972年由日本人類學者Shigetoshi Setoguchi和Yukihiro Yamada於人文科學研究報告中所使用。其此一名詞的設計以這個區域民族語言的互通性為基礎、以巴士海峽為劃分。島嶼居於海峽兩岸統稱「巴士區域」,其涵蓋範圍包括:巴士海峽以北為Botel Tobago(今蘭嶼),而巴士海峽以南則為Batanes Islands(巴丹群島)。由於彼此間的文化及其語言的親屬性(達悟族與巴丹島人民),1998年台灣與巴丹首度舉辦「蘭嶼、巴丹尋根文化之旅」,正式開啟民族交流並於2003年簽署合作備忘錄,最後雙方簽訂《友好同盟》(Treatyof Amity)並承諾加強互訪、開放領空與海界以及共同保護、開發洋資源與管理。
原住民海域共治實例。1975年巴布新幾內亞脫離澳洲管轄而為解決托雷斯海峽之間海域衝突澳洲政府於1978年與新幾內亞簽署《托雷斯海峽條約》(The Torres Strait Treaty)。
條約賦予設立托雷斯海峽保護區,承認海峽間島嶼人民得以持續進行傳統的生活方式與自由貿易的往來。隨後於1994年成立托雷斯海峽區域管理局(TSRA),其中以托雷斯選舉委員會以及行政部門為主要的政治單位。前者由島民選舉產生20位代表主要掌理預算審理與政治執行,後者為管理局之庶務行政。

凸顯政府思想落伍
自治範疇包括海事資源管理、部落與文化保護、漁業經濟發展以及環境生態永續經營等。2010年托雷斯島民更取得40000平方公里的海域自治權,成為澳洲歷史上原住民爭取傳統領域的最成功案例。
200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原住民權利宣言》賦予原住民自治的國際法源地位並於宣言第36條款中提及原住民族外交的獨立自主其國家政府應予以尊重。當原住民自治已是世界的共同語言,而台菲衝突至今仍停留在傳統主權的迷思,如此只是凸顯台灣政府對於原民自治思想的落伍。
最後,農委會的評估確定向內政部請益修訂法律的同時,原住民委員會應立即介入,否則台灣原住民外交將毀於一旦!

這説法也蠻有道理的!
重點是:美國承認菲律賓擁有巴丹島的主權
國際政治現實是沒有武力就沒有法律,不管你國際法理論上多麼站的住腳,請記住國際政治現實與國際法理論不可混為一談
拳頭大就是公理, 核武多就是正義. 法律如同泡麵: 照片僅供參考, 一切以實物為準.
killy_chu wrote:
海權屬於原住民族(吳...(恕刪)


百無一用是書生~~盡是這種蛋頭學者

基本上如果巴丹跟蘭嶼獨立撇開台灣跟菲律賓

第一個反對是中共到最後一樣落的跟台灣的下場

第二當他們獨立台灣就沒有編列預算及協防義務,以後被誰佔了都不關台灣的事

第三就算他們成功獨立,未來受他國利誘,反而侵害台灣的海權,一個菲律賓就搞成這樣,臺灣台南艦出去搞不好還被國際罵大欺小

第四應該要爭菲律賓無巴丹島管轄權,應回歸臺灣統治
看完

但沒有論點去說服大家 值得政府去跟人家討這群島主權

簡單說

沒有正面價值的文



A賣房給B 因買賣中有些誤會

導致C 可以主張 那房子前面一小塊花園是鄰居C的



這鄰居C 太可惡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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