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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國民兵管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89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89)府兵四字第8907732800號函修正,按(所有條文), 二十、轉役之處理:
  (一)後備軍人轉服乙種國民兵役:
     1.接團管區司令部核定轉服乙轉國民兵役人員通知時,應先審查其年次、體位,
      合於乙種國民兵列管年次、體位者,辦理列管;如已達除役年限者,通知辦理
      除役手續;不合者,復請查明處明。
     2.按其體位、年次、填入國民兵管理名冊,並在備考欄及兵籍表內及國民兵資料
袋「轉役」欄註明團管區司令部核定轉服國民兵役日期文號記事,並依本規定
第十點遷入規定辦理。
     3.其兵籍資料年次併入已訓國民兵保管。
     4.填具國民兵戶籍登記簿加(更)蓋役別章戳通知,通報戶政事務所在戶籍登記
      簿上加(更)蓋國民兵役別章戳。
5.通知該國民兵持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退伍證或停役令及正面脫帽一
 吋相片二張前來加蓋國民兵役別章戳及申請核發國民兵役證書,並收回退伍證
 或停役令加蓋「轉服國民兵役」章戳後存放兵籍資料保管。
(二)國民兵轉服現役:
  1.國民兵(甲、乙等體位)應召轉服現役者,其國民兵役身分消失,應註銷其役
額,並繳回已發之國民兵役證書。
2.用紅筆劃除國民兵管理名冊內名額,並在其異動情形欄內註明應召轉服現役日
 期及依據記事。
3.通知戶政事務所辦理應召入營記事,並劃除國民兵役別章戳。
4.如轉服義務役而合於優待扶助者,應協調勤務承辦人予以辦理應享之權益。
(三)甲種國民兵轉服乙種國民兵役:
   1.甲種國民兵(甲、乙等體位)改判丙等體位者,轉服乙種國民兵役。
2.用紅筆劃除原甲種國民兵管理名冊內名額,改登列乙種國民兵管理名冊,並於
 各名冊異動情形欄內註明轉服乙種國民兵役日期及依據記事。
3.通報戶政事務所,在其戶籍登記簿上更蓋國兵乙章戳。
4.通知該國民兵持國民身分證前來更蓋國兵乙章戳,並繳回原領甲種國民兵役證
 書,換發乙種國民兵役證書。
  (四)甲種國民兵甲等體位改判為乙等體位者,仍服甲種國民兵役。乙種國民兵甲等體
     位改判為乙、丙等體位,或乙等體位改判丙等體位者,仍服乙種國民兵役。均應
     改列相關體位國民兵管理名冊,註明變更記事,並通報市政府(兵役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