拙火 wrote:你確定你不會比你家人(恕刪) 只有北七 戰爭時 不想手上有把槍手上有槍求生存跟替家人報仇都是人性任何統戰慫恿人民把槍交出來最後下場都是被殺掉 共產黨槍桿子出政權善用心理戰叫大家不要有槍這麼多的歷史告訴我們只有北七 戰爭時 不想手上有把槍 不管是軍人還是普通老百姓
godsped wrote:立法台灣戰時擁有槍彈(恕刪) 哥忍不住笑了台灣人自己承認:台灣防衛戰海空軍打完後 正規陸軍還用打了嗎?台灣如果打到連步兵都得當主角 你覺得還有必要戰下去嗎?要打巷戰也要看台灣人要不要,人家一棟上千萬的房子在巷戰中被打爛了誰來賠呢?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3 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第 5 條前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如果沒看走眼, 只要 [ 內政部許可 ] 就可.不需要 立法 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