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台灣人戰時擁有槍彈 平時提供男女自費打靶

拙火 wrote:
你確定你不會比你家人(恕刪)


只有北七 戰爭時 不想手上有把槍
手上有槍求生存跟替家人報仇都是人性
任何統戰慫恿人民把槍交出來
最後下場都是被殺掉 共產黨槍桿子出政權
善用心理戰叫大家不要有槍
這麼多的歷史告訴我們

只有北七 戰爭時 不想手上有把槍 不管是軍人還是普通老百姓
靶面用誰的照片??









還是馬
先不要想到中共,現在連外勞都有槍了...
好像全台灣只有我沒槍一樣...
godsped wrote:
立法台灣戰時擁有槍彈(恕刪)










哥忍不住笑了

台灣人自己承認:

台灣防衛戰海空軍打完後 正規陸軍還用打了嗎?

台灣如果打到連步兵都得當主角 你覺得還有必要戰下去嗎?

要打巷戰也要看台灣人要不要,人家一棟上千萬的房子

在巷戰中被打爛了誰來賠呢?
godsped wrote:
只有北七 戰爭時 不(恕刪)





哥忍不住又笑了

台灣人自己承認:台灣人連當兵都不想了 你覺得會與島共存亡 和共軍戰到最後一兵一卒嗎??





chrischenslayer wrote:
1970年4月24日...(恕刪)


你一直重複 重複 再重複的發同樣的文。。。也不管該樓是討論甚麼。。

看到就直接舉發了。
chrischenslayer wrote:
1981年張燦鍙呼籲(恕刪)


廢話一推 只有笨蛋打戰時 不想手上有槍
chrischenslayer wrote:
1970年4月24日(恕刪)


貼來貼去都是一樣的東西
你領導都不提供你新資訊,放你自生自滅嗎?
真的是遜爆了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3 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5 條
前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
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
如果沒看走眼, 只要 [ 內政部許可 ] 就可.

不需要 立法 修法.
godsped wrote:
看清楚題目假如解放軍...(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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