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wu0536 wrote:
您被誤導了啦 !香港...(恕刪)
你自己的連結看清楚吧!
Authorizes the President, upon determining that Hong Kong is not sufficiently autonomous to justify treatment under a U.S. law different from that accorded China, to suspend such application of the law.
況且這是香港政策法,是美國單方面的確保美國在香港的利益法律,並非關係法(雙方互相)
United States-Hong Kong Policy Act of 1992
跟台灣關係法差很多~
Taiwan Relations Act, 簡稱TRA
美國對臺灣政策的實行
第三條:
為了推行本法第二條所明訂的政策,美國將使臺灣能夠獲得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
美國總統和國會將依據他們對臺灣防衛需要的判斷,遵照法定程序,來決定提供上述防衛物資及服務的種類及數量。對臺灣防衛需要的判斷應包括美國軍事當局向總統及國會提供建議時的檢討報告。
指示總統如遇臺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遭受威脅,因而危及美國利益時,應迅速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將依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上述危險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
台灣關係法內文
1996柯林頓就是依據此條,派兩個航母艦隊群來台灣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