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C_Jiang wrote:你又錯了...國會是人民代表沒錯 但不是"最高司法代表" 所以要定人罪用國會決定本身就很不妥當..... 條文寫在刑法140-1為啥有人認知作戰說是國會定罪?讀過刑事訴訟法嗎?只有檢察官可以起訴只有法官可以裁判定罪相關機關只能將案件證據移送檢察官
Panchrotal wrote:條文寫在刑法140-1...(恕刪) 第59條之5:除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外交之國家機密,或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或依行政訴訟法得拒絕證言事項,及受法律保護之個人隱私或秘密事項,出席人員不得拒絕證言。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1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出席聽證會政府人員為虛偽陳述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也得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受處分者如有不服, 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Harvey norman wrote:調查權 是的 立法院現在通過的調查權 基本上與監察院幾乎重疊這點監察院已經對外說明:監察院:調查權專屬監院行使 立院修法違反權力分立藍綠超愛說依法行政...連憲法及大法官釋憲這個根本法都不算數 那要不要重新制憲? (我是很樂意的喔 相信綠營也是!)監察院可以調查的範圍 跟你立院重疊 請問單位或百姓要接受哪一邊調查?你玩你的 我玩我的?監察院說我高端沒問題 你立法院說我有問題 所以聽誰的?兩者爭執不下....公民投票表決高端要不要高層抓去關 公司解散?真是好一個法治國家 太離譜了....
YC_Jiang wrote:國會是人民代表沒錯 但不是"最高司法代表" 所以要定人罪用國會決定本身就很不妥當..... YC_Jiang wrote: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1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剛才你說國會定人罪不妥現在改口不是刑事罪責只是不爽罰鍰而已都寫拒絕回答裁罰上限10萬元為啥你腦補為了請律師打官司花十幾萬
YC_Jiang wrote:是的 立法院現在通過的調查權 基本上與監察院幾乎重疊這點監察院已經對外說明:監察院:調查權專屬監院行使 立院修法違反權力分立 大法官釋字第325號立法院對於議案相關也有調閱權只有公務機關人員的糾舉彈劾案為監察院獨家專屬權力所以59-5也說對於公務人員"移送"彈劾或懲戒要認知作戰請找法律專業人士來你們這些外行人就別瞎扯了
Panchrotal wrote:剛才你說國會定人罪不...(恕刪) 我不同意你的裁罰 所以打行政官司要不要花錢?當然最後法院也可以判立法院敗訴負責費用..但是我一個小老百姓 需要被你們這些爛立委諸公折騰嗎?你喜歡跑不完的法院但我不喜歡 可不可以?
Panchrotal wrote:大法官釋字第325號...(恕刪) 去跟監察院反應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監察院表示,立法院調查權依釋字第585號解釋意旨,是為取得行使職權所需相關資訊的輔助性權力,本應受有限制,且非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訴追,與監察調查權及司法偵查權的行使有別,不應重疊,立法、司法和監察調查權的行使過程,也不應互相影響或妨害,造成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無所適從的情形,影響五權憲法體制運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監察院說,經審視剛表決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已影響監察核心職能,涉違反權力分立,監察院無法接受,各界也應審慎嚴肅以對。監察院表示,依釋字第729號等解釋意旨,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的案件,立法院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同理可證,如法院審判中案件及監察院調查中案件,自非屬立法院調閱卷證的對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YC_Jiang wrote:但是我一個小老百姓 需要被你們這些爛立委諸公折騰嗎?你喜歡跑不完的法院但我不喜歡 可不可以? YC_Jiang wrote:老子不爽去給你垃圾立委問話 這樣也不行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拒絕酒精測量罰鍰18萬元比立法院不說話多幾倍錢你怎麼不說侵犯人權老子不爽對酒測儀吹氣不行嗎拒絕國家機關行使法定權力阻礙國家機關運作浪費資源被罰鍰還真沒話說
Panchrotal wrot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恕刪) 你忘了一件事:你現在面對的罰鍰 都是行政院底下單位執行的..行政院是受立法院監督的 警察也是受地方議會監督的 向他們負責..這些單位之間是有制衡與監督關係但是請問立法院是誰來監督的? 它的權力由誰制衡?就實務來說....你警察亂開單 你向議員舉報 警察馬上被抓去拉正! 信不信?請問你立院"開單" 我老百姓找誰申訴? 誰制衡你這隻大怪獸?去打行政訴訟?法律本身問題不大 而是你立院的立場擺明這就是個濫權工具難道你不知道?